案例一
陶江金等人涉黑組織控制娛樂行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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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從2008年開始,陶江金憑恃「府城幫」的惡名混跡於武鳴區的地下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再暴力討債,以暴力張揚而「聞名」。2012年底開始,陶江金以南寧市武鳴區府城鎮籍貫為紐帶,通過免費提供毒品吸食、在娛樂場所免單消費、提供場所活動等手段逐漸聚攏駱金文等10餘人,以提供「看場」為由強行非法控制武鳴區某娛樂KTV,以收取「保護費」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由此建立起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發展至2016年,又有組織地對武鳴區某酒吧、某KTV等娛樂場所實施敲詐勒索並進行毒品犯罪活動,非法斂財近20萬元,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經營,在武鳴區的娛樂行業造成重要影響,多名群眾被侵害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該組織長年在南寧市武鳴區一帶活動,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保護傘」縱容組織的毒品犯罪,利用「關係網」為組織成員打探消息、通風報信,尋求非法保護。
二、裁判結果
青秀區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陶江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駱金文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控制娛樂行業,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聚斂非法財產,同時拉攏腐蝕黨政幹部充當保護傘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以陶江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民間稱為「寺圩幫」,與「文唐幫」對外統稱「府城幫」。陶江金早年混跡於民間地下賭場就以張揚的暴力成名,並以此聚攏同鄉、糾集同道,其發起、創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暴力色彩明顯。該組織不僅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等暴力型犯罪,還實施了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和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等犯罪。該組織通過斂取的「保護費」等非法財產,提供給成員免費消費,對於被關押的成員發放「生活費」,向「保護傘」、「關係網」輸送利益維持關係。該組織在武鳴區控制的娛樂場所佔總經營面積的88%,佔總註冊資金的60%。多名娛樂場所的經營者長期被該組織以「看場」為名勒索費用、給予免單消費,尤如被寄生吸血,敢怒不敢言,接受了一種被非法控制狀態下的「正常經營」。多名群眾被侵害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
本案犯罪時間長、觸犯罪名多、涉案財產數額巨大,對當地娛樂行業造成了嚴重破壞。青秀區法院在對陶江金等19人依法判處自由刑的同時,加大「打財斷血」力度,對陶江金、駱金文、陶建海三人依法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成員共判處罰金409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0餘萬元,並追繳、沒收一批違法所得。該案的宣判,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
張亨等人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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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2018年起,王頌(在逃)為牟取非法暴利,糾集被告人張亨、劉達生等人在南寧市青秀區東葛路某寫字樓成立「九鼎投資有限公司」(未工商登記,簡稱「九鼎公司」),內部分別成立業務部、風控部、財務部等機構。王頌是老闆,張亨、劉達生是放貸業務負責人,被告人莫沂鋒、寧霖林、蘭家山、陳文輝、黃顯富、黃傳建經張亨等人介紹進入九鼎公司擔任負責追債的風控員,被告人李進名下的銀行卡系九鼎公司財務用卡。其中,張亨負責業務部,負責招募、管理人員、尋找客戶,帶領公司風控人員追討債務;劉達生負責風控部,負責指揮公司人員核查借貸風險、放貸、安排人員追債。
九鼎公司成立後即對外從事「小額貸款」或「無抵押放貸」業務,實施「套路貸」行為。該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放貸名義,用借款合同為合法掩護,以籤訂房屋租賃備案合同及籤訂空白合同為條件,單方持有合同並製造虛假資金流水等給付事實騙取借款人借貸。當借款人逾期,即以扣押汽車及房產證、噴油漆、堵鎖眼、電話信息威脅、上門滋擾等「軟暴力」手段索要嚴重超出借款本利的款項。為追討非法債務,「九鼎公司」員工在王頌授權或張亨、劉達生的組織、領導下,實施了2起敲詐勒索罪、3起詐騙罪、1起聚眾鬥毆罪,2起尋釁滋事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了以王頌為固定糾集者,張亨、劉達生為骨幹,莫沂鋒等6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二、裁判結果
青秀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聚眾鬥毆罪對張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對劉達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對莫沂鋒等其餘六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年至二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全案判處罰金、責令退賠和追繳違法所得等財產刑共計人民幣193.89萬元。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自治區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案件。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內部分工明確、組織嚴密,案發時查證被毆打致傷二人,查扣贓款130餘萬元。該犯罪集團以無抵押貸款為誘餌,與借款人籤署空白合同,製造虛假轉帳流水,並以「砍頭息」、「手續費」等名目,支付低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此後便以各種理由認定借款人違約,以「罰息」、「滯納金」等理由,將借款本息壘高,滋擾、毆打借款人,軟硬兼施,逼迫借款人償還大大超出合同約定的款項。該犯罪集團的行為嚴重侵犯公民合法經濟利益和人身安全,危及社會治安,損害社會經濟秩序。
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套路貸」惡勢力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態度,對金融信貸行業潛在的違規違法行為是一次有力的警示,是掃清金融信貸領域涉惡勢力犯罪,肅清民間借貸市場環境,打擊暴力索債違法行為的一記重拳。
法院提醒群眾:借貸應選擇合法金融機構。如出借方要求籤訂空白合同等內容不明的手續時,要多留心;如出借方要求配合轉帳製造流水的,要意識到可能是「套路貸」。不輕信「無抵押」、「無擔保」借款機構,遭遇非法索債,要保存證據,及時報警求助。
案例三
謝宏偉等人涉「套路貸」惡勢力團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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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2013年至2015年,為非法牟利,被告人謝宏偉長期在廣西橫縣從事高利放貸活動,糾集或指使被告人廖月娥、淡珊、謝保喜、謝世形以及餘德建等人,形成了以謝宏偉為首的惡勢力團夥。其中廖月娥負責進行轉帳操作,製造虛假給付事實,並提供帳戶幫助走帳及收取還款;淡珊負責提供帳戶收取還款;謝保喜、謝世形等人負責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索取債務;餘德建負責提供帳戶、走帳。該惡勢力團夥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借款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以虛增借貸金額,捏造借款事實、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將虛增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帳戶,隨後又以各種藉口、手段讓借款人把資金轉回,製造虛假的銀行資金走帳流水記錄。在借款人未按要求還款時,採取電話威脅、鬧婚、扣押車輛等軟硬兼施的「軟暴力」方式,並藉助訴訟或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在當地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江南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謝宏偉等5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判處各被告人罰金共計115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303萬元,依法追繳、沒收違法所得130萬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房產、汽車、現金、存款等依法變現後衝抵罰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通過「套路貸」手段詐騙財物案件。近年來,社會民間資金借貸行為呈現活躍上升的態勢,導致民間借貸、各類網貸的蓬勃發展,就有犯罪分子披著正常民間資金拆借的外套,誘使一些借款人籤下借款合同,進入圈套,尤其是「套路貸」的手段,隱蔽性強、手法層出不窮。各種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套路貸」犯罪日益猖獗,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南寧市法院根據「兩個一律」「一案三查」的要求不斷排查、收集涉黑惡違法犯罪線索,期間收到多名群眾實名舉報謝宏偉等人涉嫌「套路貸」線索,經篩查匯總後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該案的宣判,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套路貸」犯罪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利益,保護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同時,也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在籤訂合同時要警惕到手現金「打折」、高額罰息、利滾利等霸王條款,一旦遇到「套路貸」,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陳孫福等惡勢力以「軟暴力」控制建材市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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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陳孫福、孟崢宇糾集被告人黃爭傑、賀浪榮、農子威等人,在一定區域內通過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霸佔某建材市場長達三年多時間。2015年10月10日,陳孫福指使孟崢宇等六人非法拘禁周某,以周某欠其債務為由,逼迫周某將某建材市場交由陳孫福經營管理來還債,直到周某被迫同意交出市場後才恢復自由。此後,陳孫福接管某建材市場並讓孟崢宇擔任主管,黃爭傑、賀浪榮、農子威等人按照孟崢宇的安排到某建材市場擔任保安。2016年起,在陳孫福的授意下,孟崢宇多次帶領或指派黃爭傑等人攜帶鋼管、甩棍等器械向市場內不認可陳孫福接管市場、已預交租金的商戶催租,對市場不願意交租的商戶採取停水停電、鎖門、強制清場等手段催租。陳孫福、孟崢宇等人在某建材市場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霸佔某建材市場後沒有真正管理好市場,而是欺壓商戶,將市場租金收取後任意支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南寧市良慶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合同詐騙,判處陳孫福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35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分別判處孟崢宇等人七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4萬元。同時責令陳孫福退賠789.13萬元經濟損失。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生在建材市場內的惡勢力犯罪案件,案發時間久、跨度大,涉及的證人、書面證據較多,證據搜集難度大,陳孫福等人組成的惡勢力以經濟糾紛為由,通過非法手段取得建材市場,並控制長達三年多,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犯罪已達三次以上。期間多次對商戶採取「軟暴力」手段收租,攫取經濟利益,霸佔市場期間牟利4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本案是採取「軟暴力」實施犯罪,該惡勢力採取的「軟暴力」手段外在表現的手段多樣,包括派人控制市場、停水停電、鎖門、強制清場等。這些「軟暴力」表面上看暴力程度並不明顯,但長期的「軟暴力」使被騷擾人和商戶產生恐懼心理,嚴重擾亂正常生活、生產、經營秩序,對市場的整體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對該惡勢力在同一區域內長期採取「軟暴力」實施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懲處,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軟暴力」犯罪的堅強決心。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和經營者的安全感和信心,對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五
龐意等人惡勢力「壟斷啤酒市場」欺行霸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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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蘇媛平在南寧市北大北路某市場與人合夥經營某夜宵商鋪。2016年6月至2017年間,蘇媛平與被告人陳春、秦天華、龐意、龐光興商量共同在某美食城推銷並壟斷啤酒供應,由蘇媛平為主組織貨源、管理財務,龐意、龐光興、陳春、秦天華負責向市場內的商戶強行推銷他們經營的某品牌啤酒,威脅市場內商戶只能向他們進貨。龐意、龐光興、陳春、秦天華等人還在市場「巡場」,防止商戶銷售從其他渠道進貨的啤酒、阻攔外來啤酒進入某市場銷售。2017年中,為更好壟斷某啤酒市場,龐意等人以專場促銷某品牌系列產品啤酒之名,脅迫某市場的商戶籤名同意參加專場促銷。2017年9月份,龐意因周某在某市場內推銷啤酒且不聽勸阻,便夥同多人到周某工作的某KTV進行滋事、滋擾,以此報復周某。
二、裁判結果
西鄉塘區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龐意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共計16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在美食市場強買強賣啤酒的惡勢力犯罪案件。龐意等人為壟斷美食街市場內的啤酒交易,採用威脅、恐嚇的方式限定各店鋪銷售其提供的啤酒,還通過巡場的方式防止商戶銷售從其他渠道進貨的啤酒及阻止外來啤酒進入市場銷售。對不聽其勸阻的商戶則採取滋擾等手段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擾亂了市場內正常經營秩序,給該市場的整體形象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其中一類黑惡勢力就是「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本案的宣判,表明司法機關堅決依法嚴懲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的違法犯罪行為,既「打早打小」又「打準打實」,保護好首府良好的營商環境。
作者:曾德昊、陸洋、陳飛、韋傑瑋、韋肖依、胡月
編輯:伍彬
校對:李玟卓
審核:王玉梅
掃黑除惡舉報方式
南寧市「掃黑辦」
舉報地址:南寧市嘉賓路2號(市委市政府七號門)1502室,郵編530022
舉報電話:0771-2815092
舉報電子郵箱:NNshaoheiban@vip.163.com
舉報微信:nnsshce-jb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掃黑辦」
舉報電話:0771-5679184
舉報信箱:郵寄至南寧市青秀區竹溪大道88號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掃黑辦(801辦公室或刑一庭815辦公室);或現場投遞至市中院立案大廳、審判大樓東門安檢處的掃黑除惡舉報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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