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代開普通發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第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繳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