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年8月,化隆縣某私營麵粉廠經營者楊××從一個體業主處購買了一臺變壓器,並於8月22日下午僱人與楊××之子楊×共同將該變壓器安裝在麵粉廠院內廁所後牆隱蔽處,並繞越電能計量裝置,擅自引線接入該變壓器上進行用電,××××年9月10日上午,化隆縣電力局抄表人員發現其竊電行為後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縣人民檢察院就楊××和其子楊×涉嫌盜竊向化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化隆縣電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處理情況
化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和其子楊×無視法律,通過隱秘手段盜竊電能,其竊電價值達6196元,已構成盜竊罪,依據《刑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楊××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其子楊×有期徒刑一年另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楊××和楊×共同賠償化隆縣電力局經濟損失6196元;沒收楊××和楊×違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盜竊電能的刑事案件,電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所謂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本案被告人楊××和其子楊×的竊電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因此,楊××和其子楊×的行為已侵害了國家財產。
第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楊××和其子楊×將變壓器隱秘在不被人發現的地方進行竊電,符合客觀要件。
第三,盜竊罪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楊××和其子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符合主體要件。
第四,盜竊罪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楊××和其子楊×竊電的目的在於不交電費,以謀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楊××和其子楊×有竊電的共同故意,並實施了竊電的具體行為,且盜竊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範圍內,屬於刑法確定的盜竊數額較大的定性,從中獲得了利益,造成國家財產受到損失。其行為已具備共同盜竊罪的所有構成要件,理當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