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朱長振 通訊員 高改玲
2020年12月6日,新鄭新煙街派出所民警,快速反應,果斷處置,成功解救了一名欲跳河的花季少女。
2020年12月6日21時許,新煙街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新鄭市鄭風苑大橋上有未成年少女想跳河自殺。接到指令後,新煙街派出所副所長郭陽迅速到值班室應急裝備櫃領取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等救生裝備帶領輔警李飛、周一帆趕到現場,發現一名未成年女孩坐在鄭風苑大橋護杆上,失聲痛哭。民警勸導時,女孩稱:「如果靠近,我立即跳下」。該橋高15米,水深10,若該女孩再向前挪一下,隨時有跌落大橋落水的危險。郭陽一面安撫此女孩情緒,一面向女孩了解情況,經了解該女孩姓閻,17歲,父母離異。與男朋友分手,對生活失去希望。女孩此時凍的瑟瑟發抖,郭陽謊稱用自己手機撥通其男友電話以讓女孩接電話,在女孩接拿電話時,郭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女孩從背後將拽住後拖下大橋內側,成功營救女孩。女孩的家屬對民警的救人行為表示感謝。
近日,有關民警救輕生女的話題持續升溫,知名社會學家于建嶸發微博稱:有關望江自殺學生與警方施救未果引發的爭議,還在繼續。我認為,討論還是應該回歸到法律層面上來。
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第五十二條規定: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枝、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1、據現有信息,此次處警民警為派出所民警和輔警,不是專職處警民警。因此,有可能沒有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處警民警遇到女學生躍進深水區時,因不會遊泳而未能入水施救,屬情理之中。
2、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時,已明確警情是有人投河自殺,雖派員處警,但處警人員並未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救助落水人員的救援器材,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行為構成未善盡法定職責。如公安機關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設備,應由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已經配備,而處警人員未攜帶,應對處警人員追責。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