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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與收費標準
1.《建築法》主要內容
(1)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P15
①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延期P15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工傷保險P17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招標投標法》主要內容
(1)招標方式P18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2)招標程序中的時間要求P19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保密P19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4)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規定P20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5)中標條件P20
①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②能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3.《合同法》主要內容
(1)要約與承諾P21~22
①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的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②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締約過失責任P23
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效力待定合同P23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4)合同無效的情形P24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P24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6)合同終止的情形P27
①債務已按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銷;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⑦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1)發包規定P31
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2)分包規定P32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質量保修制度P33
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由發承包方約定。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P34~35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2)施工單位安全責任P36
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籤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內容
(1)生產安全事故等級P37~38
劃分標準 事故等級 | 死亡人數 | 重傷 (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 直接經濟損失 |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 30人及以上 | 100人及以上 | 1億元及以上 |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 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 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 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 |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 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 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 | 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 |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 3人以下 | 10人以下 | 1000萬元以下 |
(2)事故報告內容P38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③事故的簡要經過;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⑤已經採取的措施;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內容
(1)可以邀請招標的情形P40
①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②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情形P40
①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②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③已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④需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⑤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標底及投標限價P42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4)招標規定P40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5)協議書籤訂P45
招標人與中標人依照規定籤訂書面合同,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籤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8.《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T 50319-2013的主要內容
(1)監理人員的規定P46
①一名註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②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書面授權,代表總監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由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
③專業監理工程師:由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
(2)第一次工地會議P47
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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