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受理條件: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申請材料:1、申請人籤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1份
注意事項:1、營業執照遺失 失是否需要登報聲明 需要
2、辦理營業執照是否可以委託辦理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