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選登】三省制制約的是皇權還是相權——由學生的問題想到的

2021-02-07 重慶市龐友海教學專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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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三省六部制將相權一分為三,集分權制衡、集思廣益、增強行政效率、確保政策正確性諸多優點而被推崇和讚美。在教學該知識點時,課堂很順暢。但劉秀忠同學提出的一個問題引起了我的思考:「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和封駁。而中書省草擬的有些詔令肯定是皇帝的授意甚至是皇帝的口諭,門下省審核和封駁這些詔令不就是在審核皇帝的旨意嗎?是不是意味著皇權實際上會受到三省制的限制呢?」

學生的問題讓我想起了在《唐代『三省制』的功能和教學處理》一文中看到的類似的觀點:「這就意味著,即使是唐代的最高統治者,其權力也要受到三省的制約」、「唐初的三省制,不僅使三省之間互相制約,也使三省和皇權之間形成制約」 等觀點。「三省之間相互制約」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但「三省制」是否能制「上」?如果能,制約的到底是皇權還是皇帝?

上溯梳理秦漢兩朝君相關係不難看出:秦朝丞相負責全國政務,相權像一整個圓餅;漢武帝設立「中朝」負責「決策」,「外朝」負責「執行」,相當於將圓餅分成了兩份。但是「決策」和「執行」這兩份合起來仍然是一個整的圓餅,仍相當於秦朝丞相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分權於下並沒有直接使皇權加強,當然也沒能制約到皇權。

實際上,「皇帝制度」或「皇帝」稱號已然決定了皇權是至高無上的,沒有人能限制或制約皇權,但可藉助制度設置約束皇帝的行為從而讓其不濫用皇權。因為即使擁有無限皇權,「皇帝」行使權力時也必須通過一定的人員和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三省六部制就為臣下制約皇帝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舊唐書》中有如下兩則小故事:

(慶元年正月)以前檢校大理少卿、駙馬都尉劉士涇為太僕卿。給事中韋弘景、薛存慶封還詔書,上諭之曰:「士涇父昌有邊功,久為少列十餘年,又以尚雲安公主,朕欲加恩,制官敕下」。制命始行。           

──[五代後晉]劉昫《舊唐書•卷一六•穆宗記》

(元和十三年戶部侍郎判度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皇甫鎛)以巧媚自固,奏減內外官俸錢以贍國用。敕下,給事中崔祐封還詔書,其事方罷。

       ──[五代後晉]劉昫《舊唐書•卷一三五•皇甫鎛傳》

兩則材料均提到在皇帝下敕令以後,給事中進行封駁。要麼使皇帝申明該敕令的理由,要麼使皇帝的敕令作廢,在一定程度上幹預了皇帝的意志。這裡提到的「給事中」始置秦朝,在唐代隸屬門下省,成為了宰相官僚系統職官,專職行駛封駁權——封還皇帝失宜詔命,駁正大臣有誤奏章。

嶽麓版歷史必修一教材小字部分也引用了如下一則:「唐宣宗認為大將軍李遂德才兼備,任命他為嶺南節度使。在皇帝任命詔書已經發下後,門下省給事中蕭放認為這個任命不合適。唐宣宗這時正在欣賞樂曲,聽了理由後,覺得這個任命的確不當,叫別人去追回任命已來不及,便當場叫一個伶人騎快馬去追回詔書。」  ——嶽麓版歷史必修一政治文明歷程第12頁第4段

三則材料都有一個共同點:門下省給事中等人對中書省起草的詔令、皇帝下發的敕令皆有審議、封駁的權利和義務。於是不難得出一點:皇帝的行為會受到門下省的制約。

日本歷史學家內藤湖南在《中國近世史》中談到唐朝三省制度時說:「中書省為天子的秘書官,司掌起草詔書敕令、批答臣下的奏章。這些詔書的頒發或敕令的下行,要取得門下省的同意。門下省有反駁的權力,若中書省起草的文稿有不當之處,門下省可以批駁,甚至將其封還。」

不僅給事中等門下省的正式官員能審議、封駁,門下省還附設有一批言諫官員,比如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左拾遺等。《舊唐書·職官二》中記載「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細讀史料發現,不僅門下省以自己職責的權限和原則幹預、限制皇帝的行為,中書省也有類似的行為。2014年江蘇高考歷史卷第21題材料二便提到這一點:垂拱三年,或誣告禕之(宰相),(武)則天特令肅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審問)其事。本立宣敕示禕之,禕之曰:「不經鳳閣(中書省)鸞臺(門下省),何名為敕?」則天大怒,以為拒捍制使,乃賜死於家。 

——《舊唐書•劉禕之傳》

筆者補充劉禕之相關材料如下:「及豫王立,禕之參預其謀,擢拜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三品,賜爵臨淮男。時軍國多事,所有詔敕,獨出禕之,構思敏速,皆可立待。及官名改易,禕之為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三品。」             — [五代後晉]劉昫《舊唐書?卷一九九?劉禕之傳》

劉禕之時為中書侍郎,供職於中書省。因他不認可武則天親發的敕令,認為該敕令未經過中書省和門下省的審核,不屬於正式文件。武則天因此大怒,認為劉禕之忤逆了她的旨意,藐視她的皇權,因而竟被賜死。

錢穆在《國史新論》中提到:「在唐代,凡遇軍國大事,照例先由中書省中書舍人(中書省屬官)各擬意見(五花判事),再由宰相(中書省)審核裁定,送經皇帝畫敕後,再須送門下省,由給事中(門下省屬官)一番覆審;若門下省不同意,還得退回重擬。因此必得中書、門下兩省共同認可,那道敕書才算合法。……皇帝不能獨裁,宰相同樣不能獨裁。」

其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亦有類似言論:

由此可見中書省、門下省都在一定程度上幹預皇帝的言行,力圖使皇帝的所作所為在制度框架內,力圖使皇帝不專權。明清著名思想家王夫之有言曰:「國必有所恃以立,大臣者,所恃也。大臣秉道,而天子以不傾。」三省制下中書、門下的行為又何嘗不是「秉道」而行。實際上早在唐太宗的時候,他便意識到這種情形並有意推進這種趨勢:

「上謂房玄齡、蕭瑀曰:隋文何等主?對曰:克己復禮,勤勞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之論事。宿衛之人,傳餐而食。雖非性體仁明,亦勵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則照有不通,至察則多疑於物。自以欺孤寡得之,謂群下不可信任,事皆自決,雖勞神苦形,未能盡合於理。朝臣既知上意,亦復不敢直言,宰相已下,承受而已。朕意不然。以天下之廣,豈可獨斷一人之慮?朕方選天下之才,為天下之務,委任責成,各盡其用,庶幾於理也。因令有司:詔敕不便於時,即宜執奏,不得順旨施行。」  

——[五代後晉]劉昫《舊唐書•卷三•本紀三•太宗下》

歷史的性格是多面的。有的皇帝意識到來自製度的幹預和制約後跟唐太宗的態度迥異。如武則天直接賜死劉禕之,如唐中宗取「人寒微則政事勤,位卑下則控制易」之意大量任用通過特殊關係而非正式公文墨敕委任的「斜封官。如此,不難得出兩點結論:三省六部制確實在制約,但制約的不是皇權而是皇帝。在君主專制時期,這種制約是一摸難得的亮色。但必須注意的是,其制約的實際效能是有限的,取決於皇帝的態度和素質。套用熊培雲先生的

一句話,可謂「民主」與」制約在「高處」——可望焉,可思耶,不可觸爾。

 本文收入《嘗試與超越——基於課堂教學的理性判斷與反思》一書,文化發展出版社,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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