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號)
抽檢編號為DC20331000313231852豆腐乾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0331000313231852;產品名稱:豆腐乾;購進日期:2020-09-16;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溫嶺市大溪劉陽磊豆製品店。
二、核查處置情況
2020年9月16日,台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待售的豆腐乾進行抽檢,2020年10月16日,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當事人籤收了上述檢驗報告。當日,執法人員依法檢查並未發現9月16日購入產品,全部已銷售完畢。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一)當事人於2020年9月16日以5.4元/千克的成本價購入豆腐乾100千克,放在其經營場所裡銷售。以6元/千克的價格銷售了100千克(其中2千克提供抽樣檢測),共計獲利60元。2020年9月16日,台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抽檢,2020年10月16日,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當事人籤收《檢驗報告》(NO:F20203013 ),並於2020年10月29日提出復檢申請。2020年11月19日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出具編號為:202048088的《檢驗報告》,報告結論為:該產品經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GB 2760-2014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判定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收到了上述編號為:202048088的《檢驗報告》,並對復檢結果無異議。當事人自2020年12月3日起開展召回工作卻無法召回。
(二)當事人從事豆腐乾銷售活動,經營場所的面積約為18.93平方米。
(三)溫嶺市大溪劉陽磊豆製品店銷售不合格的豆腐乾,其行為涉嫌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現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3.罰款6000元。
(溫市監處(2020)1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