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創業可領取房租補貼
符合條件企業給予最長2年房租補貼
領域:天津日報
本報訊(記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昨日發布《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法定勞動年齡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創業者,在津租賃房屋或工位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創辦企業」)的,自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享受創業房租補貼: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臺)畢業後5年內的畢業生;在津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人員;留學回國5年內人員;國家級或市級創業大賽近5年內獲獎人員;我市近5年內認定的「項目 團隊」成員。
創業者租賃的房屋或工位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籤訂租賃合同或進行備案登記,並不得分租轉租;為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地,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產權清晰,且不屬於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自有房屋。
創業者租賃房屋或工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給予其創辦企業最長2年房租補貼:租賃房屋創業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礎上,每帶動1人就業(籤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賃工位創業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礎上,帶動1人以上就業,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對實際房租金額低於上述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房租金額予以補貼。房租補貼享受期限自首次領取之月起連續計算,最長24個月。
創業房租補貼不能重複享受。對「一址多照」(不含租賃工位)的,同一註冊地址下,只受理一戶企業申請;「一照多址」的,同一營業執照下,只能選擇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主要經營地進行申請;「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創辦企業」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請一次。
創業者租賃房屋發生變更的,應在籤訂新租房協議和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申請房租補貼的區人社局報告,經確認後重新進行資格申請和補貼標準核定, 享受補貼期限合併計算。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發放房租補貼:主要經營地址與房屋租賃地址不符的;場地空置、閒置,無生產經營活動的;將租賃房屋專門作為庫房、宿舍等使用的;日常檢查、抽查中發現3次以上無生產經營人員的。
對暫停發放房租補貼的,給予企業30天整改期。整改期內,企業需提供情況說明及相關憑證並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從次月起可恢復申報房租補貼,整改期間停發的房租補貼不再補發。
企業整改不合格或累計兩次出現被停發補貼情形的;企業破產、註銷、停業、歇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因就業、出國等原因實際發生變化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檢查抽查的,取消房租補貼資格。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房租補貼資金的,由區人社局追回補貼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將其違規情況納入信用體系並實施聯合懲戒;對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