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出臺 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2020-12-22 封面新聞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政策解讀報導.之三

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在滿足現實需要的同時,也對現有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地帶」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力求切實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會公共安全水平。通過國務院政策解讀,《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消防部門將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在2017年11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原公安部消防局局長於建華在介紹《辦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時,對《辦法》進行解讀:《辦法》共從責任目標考評、責任考核結果運用、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四方面舉措保證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同時,對對社會單位責任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高危單位三個層次。

四方面舉措首先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標責任,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國務院層面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臺,要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說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去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辦法》對責任追究方面與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是過去沒有的。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是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門來牽頭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的,也就是根據火災的標準來說,3人以上叫較大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此外,《辦法》還對社會單位責任分為三個層次,將消防救援區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和高危單位。對一般單位,相對要寬鬆一點,在這裡面都有一些規定。其次,重點單位,在一般單位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比如,要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經過消防培訓,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設施,而且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員工培訓等等,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第三,高危單位要更上一個臺階。重點單位就是容易發生大火的場所,人員相對集中的單位。高危單位就是超高層建築、高層公共建築、超大型的綜合體,在城市裡帶標誌性的這些單位,發生問題影響大、損失大。對高危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楊雪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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