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法庭 |《民法典》實施 溮河區法院敲響新年第一槌!

2021-01-08 澎湃新聞
走進法庭 |《民法典》實施 溮河區法院敲響新年第一槌!

2021-01-06 18: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高海波 溮河法院

圖 | 庭審現場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5日,溮河區法院董家河法庭敲響了適用《民法典》的「第一槌」,切實將民法典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運用到審判工作中。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6日,被告李某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並出具借條,內容載明:「今借到王某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某,擔保人:張某,2016年1月6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以下幾點

01

借款人李某是否應當支付欠款利息

02

擔保人張某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及應當如何承擔擔保責任

01

針對第一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本院對原告王某訴請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02

針對第二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決時,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張某僅在借條中標明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故其承擔的擔保責任應推定為一般擔保責任,在原告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李某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例外情形下,訴請要求被告張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張某應當對被告樊文斌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我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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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走進法庭 |《民法典》實施 溮河區法院敲響新年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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