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正是午休的時候,同事領著他的哥哥找到我請求幫助。說五年前,同事的哥哥借了愛人的親外甥(暫時叫小孫吧)二十萬元錢,當時給小孫寫了一個借條,寫明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數額和還款時間。當時,同事的哥哥主動提出還款時,按銀行5年定期利息一塊還。但考慮到是親戚,而且小孫也給同事哥哥的愛人說不要利息,所以在借條上就沒寫利息的事。可今年3月份5年借期到後,同事哥哥的愛人給小孫還錢時,小孫提出要還利息,還說是當時借款時說好的。
同事的哥哥和愛人很不理解,覺得當時自己提出還利息,是小孫不要的,現在還款時又要,不合適!但是,雖然和小孫交涉了幾句,畢竟人家小孫當時是救了急,又是近親戚,也就沒說什麼,便來找他弟弟問從法律上怎麼辦。
我從法律的角度告訴同事的哥哥: 有不少人認為,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只在口頭約定收或不收,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以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
因此,如果沒有將收取利息寫入借條中,小孫即使起訴,借款人只要認為沒有任何約定,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我還明確告訴同事的哥哥:如果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但又發生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告訴同事的哥哥,小孫當時可能考慮親情或者其他原因,雖然說不要利息了,可現在人家畢竟又提出要利息,也不是說不可以,畢竟當時你們也明確提出了要按銀行利率付利息的,只不過是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而已。
根據以上法理,我對同事的哥哥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從法律上說,像你們這個事,如果雙方沒有發生爭議,可以視為不支付利息,可現在小孫明確提出要收取利息,說明已經發生了爭議,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也有很大可能會判定你們支付利息的。二是從情理上說,小孫可能當時考慮是親戚,口頭說不要利息,也很有可能是對你們先說要支付利息的一個客氣態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不要利息。不管怎樣,人家都是借給你錢應急用了,按說應該感恩人家才對。再說,你從銀行貸款的利率不是更高嗎?
聽完我的話,同事的哥哥臉色有點不好意思,趕緊說,既然法律有規定,我們又是親戚,人家又幫了我們,就按當時說的,一分不少的按銀行定期利息付給外甥的。說罷,一邊向我表示感謝,一邊高興地走了。
望著他的背影,我深深感到宣傳普及法律的重要性和民商事案件調解優先政策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