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微商不容易!女微商推銷男性用品時被買家強姦

2020-09-27 侃大山天地會

小容是個微商,但是她賣的產品比較特別——男性用品。小容沒料到,在一次送貨後,坐在奔馳車裡的買家安某卻藉口讓小容講解產品,將她帶去了偏僻的地方。在遭到安某暴力毆打後,小容被強姦了。

對於這一切,安某的辯護人稱,小容介紹產品時言語淫穢露骨,才讓安某有了犯意。以至於認為,小容默許了。

日前,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案。

(網絡配圖)

藉口讓對方講解產品實施強姦

安某是湖南新化人,平時從事企業經營,他與小容是在2019年10月份在「陌陌」平臺上相識。在兩人的在微信聊天中,安某得知小容平時在做微商,主要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男性用品。

同年11月12日,也就是事發當天,安某曾兩次通過微信邀約小容外出。第一次,安某約小容出來一起吃晚飯,但是被小容拒絕了。當天20時許,喝了酒的安某又一次邀約小容到益陽市資陽區大漢資江城停車場附近見面,稱要找小容買男性用品。

小容以為安某是真的要買她的產品,同意了。小容跟丈夫打了個招呼,就立即出門了。當晚21時40分許,當小容的丈夫趕到資江城小區找到小容時,妻子不但受了傷,還表示被買產品的人強姦了。

這中間的一個多小時裡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來,當小容趕到約定地點後,安某正坐在他的奔馳轎車上等待。小容把男性用品從車窗外遞給了安某,但安某提出要求,讓小容上車給他介紹產品。於是,小容便坐上了安某駕駛的奔馳轎車,坐在副駕駛座位上向安某介紹產品。

就在此時,事情的發展開始超出小容的控制。安某將車子開到大漢資江城附近的一條偏僻小路上,意圖實施強姦。

判決書顯示,安某撲到小容身上欲強姦小容,遭到了小容的激烈反抗,小容用手推、用腳踢,還咬了安某。

安某被咬之後,反咬了小容一口,並打了小容幾個耳光。小容在掙扎中曾打開車門,滾到車外。但安某迅速下車,對小容實施毆打,並把小容強行抱回車內,小容被迫與安某發生了性關係。

經鑑定,小容右側顏面部、右側額面部、左側頰面部等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9年12月25日,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網絡配圖)

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言語淫穢,

法院:不存在過錯

安某的辯護人曾提出,是因為小容在介紹男性用品時,語言淫穢,這才誘使安某產生犯意,小容對事件的引發存在過錯。甚至是小容的一些做法讓安某誤以為小容默許與他發生性關係,小容對強姦既遂起了積極作用。

小容在偵查機關陳述,「他威脅如果我再反抗就搞死我全家。因為我被他打了,很害怕,所以只能服從……我當時因為一是被他打怕了,二是想著快點結束逃命。」

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實小容在介紹產品時語言淫穢,小容上車介紹產品是應安某的要求,且向客戶介紹產品是她的職業要求,小容對事件的引發不存在過錯。小容在反抗不成又孤立無援的情況下的做法,是迫不得已,意在早點結束早點逃命,小容對強姦既遂也不存在過錯。一審以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判決後,安某提起上訴。「安某一直從事企業經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安某從寬處罰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有利於避免群體性糾紛,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在案件二審期間,安某的家屬向小容代為支付賠償款,小容表示對安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對安某適用緩刑。

益陽中院基於被害人出具書面材料,表示對安某的行為予以諒解,二審判決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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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孩當伴娘 被剛認識的22歲新郎強姦十多分鐘

2020年1月,曲靖女子花花給同學當伴娘,認識了新郎楚生,在楚生的再三邀約下,花花與楚生還有其他人在楚生朋友徐某的出租屋內打牌喝酒。酒後,楚生與徐某稱花花以及歡歡已經喝了酒,怕她們回家被罵,以醒酒為由,將2名女子帶去開房。到酒店後,楚生將14歲的花花扶至房間床上使用暴力強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舉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被害人花花(14歲)的陳述:

2020年1月,我同學的朋友結婚,我跟我同學給她做伴娘,楚生是新郎,我就認識了楚生,他加了我QQ。2020年3月3日晚上8點多鐘,我收到楚生的QQ信息,他叫我去玩,我不去,他又約我玩被我拒絕,後他再三約我,我就同意了。

2020年3月4日上午11點多鐘,楚生打電話叫我去找他,後我聯繫同學王某跟我一起去。下午1點多鐘,我們到大藥房對面,楚生的朋友(徐某)來接我們,把我們帶到他住那裡,我們坐了10多分鐘,王某她爸爸打電話叫王某回去,她就回去了。後我發QQ信息叫歡歡(化名)來和我做伴,我和歡歡到楚生他們那裡(徐某租房處)吃飯,打牌喝酒。

玩了一大碗白酒後又玩了一件啤酒,一直玩到下午5點多鐘,我和歡歡都醉了,我們要回去,楚生他們說怕我們回去被父母罵,他們就說把我們送去酒店醒酒,楚生就背著我,另一男的(徐某)背著歡歡把我們背下樓,打了一輛計程車去到酒店,因沒有人來開房,楚生又打了一輛計程車把我們帶到另一家酒店開房,房間號是302、303。

因我們醉了走不動,他們把我們扶上三樓房間內,楚生把我扶到(302房間)床上睡著,把我的鞋子脫了,把燈關了,就過來脫我的褲子,我睜著起來拉著褲子不給他脫,但是酒多了拉不住,我的內褲連外褲一下就被他脫了,我哭著叫他不要整我,我要去找歡歡,他又把我推倒在床上,他撲在我身上親我,摸我的胸部,我一直反抗,但是喝著酒拉不住他,他就強姦了我10多分鐘。

被告人楚生的供述:

我強姦了花花,我來投案自首。

2020年1月,我通過本村楊某某認識花花,我結婚那天,楊某某叫花花他們過來我家玩,我加了花花(受害人)的QQ。後我妻子嫌我家庭不好就走了。

3月3日那天,我發QQ信息給花花,叫她來找我玩,次日早上10點多鐘,我去羅平玩就打電話叫她去羅平找我,我到後去找徐某,他在幼兒園旁邊一家七樓租房,徐某還約了一個女的二個男的來玩,花花來到小區時,徐某到樓下接她,花花帶來一個女的(歡歡),我們就在徐某那裡吃飯。

打「飛四」喝酒至下午5點多鐘,我們喝了一大碗白酒,都有點頭暈,後我和徐某帶她們去開房,打車去到某酒樓開房時,花花酒多了還跌倒在酒店1樓,後我扶著花花,徐某扶著花花的朋友(歡歡)到酒店三樓302、303房間。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後,把房門關起,關閉電燈,把她鞋子脫掉,想和她發生性關係,去脫她衣服、褲子,她叫我不要整,並用手推我,我就把她褲子脫了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後花花去302房間找她朋友,因房間門被徐某鎖了,她拿塑料盤子敲門,徐某開門後,花花朋友(歡歡)就在房間裡哭,花花就問徐某給是碰著她朋友,後其與徐某向她們道歉,因酒喝多了對不起。我們離開酒店時,徐某去前臺問把我們開房信息刪除,服務員說不行。

30多分鐘後,花花發QQ信息給我,我們又去到酒樓303號房間,花花靠在牆上,口吐白沫,我把她抱了睡在床上,她說她父母已經報警了,我和徐某害怕就跑了。

證人歡歡的證言:

2020年3月4日上午11點左右,我同學花花發QQ信息叫我出去玩,下午1點40分左右,我到超市找到花花,她帶我去酒店旁邊一棟房子七樓,裡面有5個小夥和一個女的在裡面吃飯喝酒,後我們打牌喝酒,喝完酒後對著我們打牌的兩個男的(楚生、徐某)醉了,他們打了一輛計程車帶我們到酒樓,開房302、303房間。

一個小夥(徐某)送我進303房間後我就吐了,另一小夥(楚生)送花花去302房間,期間,那個小夥對我非禮,我聽見花花在外面敲門,她叫小夥不要碰我,小夥開門後,花花說和她在一起那個男的(楚生)強姦她。我就安慰她,後來我們家長找到我們,家長就報警了。

證人徐某的證言:

我租房子住,2020年3月4日,楚生來我這裡玩,1點多鐘,他聯繫花花來我這裡吃飯,十多分鐘後,我到樓下接花花和一個女的來我這裡,2點多鐘,我們就打牌喝酒,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又喝了7瓶啤酒,後兩個女的(花花、歡歡)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覺,楚生就和我說帶去開房,現在送回去怕被老人罵。楚生和我心裡就想趁她們兩個酒醉就把她們睡了(發生性關係)。楚生就背著花花、我背著戴眼睛這個小姑娘(歡歡)到樓下,我們打車到快捷酒店,服務員說忙不得開房,下午6點多鐘,我們就把她們帶到另一家酒樓開房,我們把她們扶上302、303號房間,花花和楚生進302房間,我和那個小姑娘(歡歡)進303房間。

5分鐘左右,花花就拿盤子敲303房間門罵我,後她們就到302房間,我和楚生在303房間坐了10多分鐘,我就去302房間向她們道歉。後我和楚生到外面逛了一會,一小時左右,花花發信息叫楚生過去,我們到302房間,看見花花在馬桶邊,桌子上有石林燒酒,瓶子裡有一半瓶酒,她全身都是溼的,口吐白沫,我就把她扶了睡在床上。

戴眼睛那個小姑娘(歡歡)說花花她爹媽報警了。我們就嚇了跑了。

2020年3月4日23時30分,在縣第一人民醫院分別提取花花、楚生的血樣各一份。

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在送檢的花花陰道擦拭物(13號)及花花內褲上可疑斑跡(14號)均檢出楚生的精斑。

到案經過。2020年3月8日,楚生親屬送楚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楚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建議對其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前科證明。經民警調查走訪,暫未發現楚生在本轄區有違法犯罪記錄。

戶口證明。楚生,男,彝族,1998年1月1日出生。

本院認為

被告人楚生違背婦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但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楚生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楚生減輕處罰,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楚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最終被告人楚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此事卻給花花留下了一輩子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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