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工在屋頂花園貼地磚主樓掉下裝飾板砸中頭
裝修工林某受僱到某廣場裙樓屋頂花園貼地磚。林某在貼磚過程中,廣場主樓突然掉下一塊裝飾板正好砸在林某頭上,沒戴安全帽的林某當場受傷。經鑑定:林某為七級傷殘。林某將廣場開發商、掉裝飾板的公司等3被告一併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林某本身沒戴安全帽,承擔20%的責任。另外,掉裝飾板的公司賠償林某各項經濟損失34萬餘元。
裝飾板空中掉下砸殘小工
林某是專門貼瓷磚的小工,2014年12月16日,昆明某綠化公司僱林某到昆明某廣場綜合樓C棟裙樓屋頂花園貼地磚。下午4點左右,C棟主樓突然掉下來一塊裝飾板砸到沒有戴安全帽的林某,使其頭部受傷嚴重,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35天。
林某被診斷為中度顱腦外傷、雙肺挫傷、右眼球鈍挫傷和右眼外直肌麻痺。醫院建議傷勢較重的林某,轉到其他醫院治療。後來,林某轉到另一醫院康復科先後住院治療2次。
2015年3月27日,林某對傷情做了司法鑑定,其損傷構成七級傷殘,還需要後期醫療費35000元。
這麼多醫療費誰負責
經過調查,林某被砸傷時,C棟主樓正在進行玻璃幕牆裝修,有工人在牆外架子上作業,牆外沒有設置防護網,裙樓樓頂平面也沒有安全圍欄。砸中林某的是高層施工幕牆玻璃的襯板材料矽鈣板,事故當時在C棟主樓施工作業的只有安裝玻璃的工人,所以在場人員都確認矽鈣板是C棟主樓外牆安裝幕牆玻璃方的。經核實,玻璃幕牆施工方是深圳某公司。林某住院期間,深圳某公司為林某墊付了20000元醫療費。
相比林某住院期間繳納的費用,再加上後期醫療費,這筆錢對他來說是杯水車薪,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將深圳某公司、廣場開發商以及施工場地的買受人雲南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判3被告均擔責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初,雲南某公司買下該廣場部分建築的產權(含事故發生地)。事故發生時,C棟商品房除交付給該公司的外,其餘部分由開發商管理、使用。2014年9月10日,雲南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籤訂《C棟幕牆製作及安裝施工合同》約定,將C棟幕牆製作、安裝工程發包給深圳某公司施工,合同中約定,因深圳某公司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該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林某被C棟主樓墜落或脫落的矽鈣板砸傷,被告開發商為所有人,雲南某公司為使用人,深圳某公司為管理人,三方均未舉證證明自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故均應承擔侵權責任。若3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後,有其他責任人,則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林某作為施工工人,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工作,存在一定過錯,故定對其所遭受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於是,一審法院認定林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29654.87元。該損失由3被告承擔80%,林某自己承擔20%。
二審改判涉事房屋佔有人買單
一審宣判後,3被告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案涉多方爭議的焦點還是賠償責任主體究竟應該是誰。雲南某公司作為案涉房產的買受人,實際佔有、使用該房產,雲南某公司在不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佩戴安全帽,未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林某對自身遭受的損害也存在一定過錯。
於是,昆明中院終審判決,林某因本案遭受的損害後果由雲南某公司承擔80%賠償責任,林某自擔20%的責任;由雲南某公司賠償林某各項經濟損失33572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文章來源:春城晚報)
(責任編輯:DF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