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正在逐步取代現金,成為了主流的支付方式,但是與傳統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在使用微信或支付寶支付特別是遠程支付時,並不能像銀行轉帳那樣可以獲取如銀行對帳單一類的付款憑證。那麼,對於使用微信或支付寶等支付手段付款的情況時,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呢?
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要判斷微信或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首先我們要清楚利用支付寶或微信付款屬於什麼交易。支付寶或微信等都屬於電子結算方式,而電子結算與票據、信用卡等結算方法都屬於非現金交易。非現金交易是指以現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進行貨款清算的交易方式,支付寶和微信完全符合該定義,因此,支付寶、微信等交易方式都屬於非現金交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也就是說,以微信、支付寶等非現金方式支付也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那麼,財務人員又該如何對它們進行稅務處理呢?
微信、支付寶如何獲取原始憑證?
想要進行稅前抵扣,必然需要憑證,根據憑證上註明的金額依法進行稅前扣除。但微信、支付寶等付款方式無法像其他支付手段一樣,獲取如銀行對帳單一類的憑證。那麼,微信或支付寶等付款方式該如何獲取憑證呢?
其實,微信或支付寶等第三方的支付帳單或截圖都可以作為憑證,只需要將其列印出來就可以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並作為原始憑證使用進行抵扣。
企業收到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帳務處理
【案例】
小張公司收到了客戶開具的3 000元發票,實際到帳2 997元,支付寶扣除手續費3元。則,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應收帳款 3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 586.21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13.79
收到款項
借:其他貨幣資金 2 997
財務費用——手續費 3
貸:應收帳款 3 000
溫馨提示:因手續費金額較小無法取得付款證據,可在憑證後附一張帶有領導籤字審批的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