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11):為何不能以房抵工程款

2020-11-19 陳燕律師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家建築公司承包了一個項目,工程結算的時候,建設方以對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購房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證明對方原意以房抵債。雖然一審法院稀裡糊塗認可了這個觀點,但二審法院撤銷了該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混為一談。同時,違約金計算金額過大的,也被二審法院予以調整。建築行業高發的一個風險,就是代理權經常容易混亂。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19日長沙中院(2020)湘01民終8154號:

上訴人湛江市紅凱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凱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金色地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地標公司)、原審第三人彭國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7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紅凱旋公司上訴稱:

一審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購買商品房的合意、上訴人沒有籤署過任何購買商品房的書面文件或者口頭承諾購買商品房的情況下,歪曲事實,強行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係,錯誤的將第三人彭國均個人籤署的《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強行認定由上訴人代替彭國均承擔義務,進而以房抵工程款,荒謬之極。

《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主體系第三人彭國均而非上訴人紅凱旋公司,紅凱旋公司也從未有過願意代替彭國均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承諾。

彭國均籤署《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無任何代表公司履行職務的意思表示。

金色地標公司企圖利用彭國均個人籤署的《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扣拖欠紅凱旋公司的工程款不能認定為善意,因此彭國均的行為絕對不能視為履行職務。

按照一審判決認定的內容,以房抵工程款後,紅凱旋公司倒欠金色地標公司25萬多元,不符合常理。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將公司獨立人格、獨立財產與法定代表人的獨立人格、財產錯誤混同。

一審判決強行將公司獨立財產等同於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個人直接財產。一審判決突破了《公司法》的底線,嚴重踐踏《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對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獨立於法定代表人的根本否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直接突破了《公司法》的規定,將影響與上訴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的權利實現,損害社會交易秩序。

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三方協議》顯示金色地標公司所稱的抵工程款的房屋為22層(A01、A02),但在一審中金色地標公司又稱將902房抵扣工程款,明顯自相矛盾。

金色地標公司與紅凱旋公司籤訂《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審查定案表》後繼續付款的行為,足以說明金色地標公司與紅凱旋公司未就一方抵工程款事宜達成合意,一審判決違背了基本常識和邏輯。

依據常理,如果已將902房屋抵扣工程款,那麼金色地標公司不可能再就涉案工程繼續付款,但事實上金色地標公司卻在超額支付5,088元的基礎上繼續分三次向紅凱旋公司支付工程款25萬元。

金色地標公司的上述行為足以說明金色地標公司未與紅凱旋公司及彭國均達成以房抵扣工程款最終合意,金色地標公司所稱的房屋抵扣工程款根本不存在。

一審判決錯誤的將本案第三人彭國均與被上訴人金色地標公司員工李小銀的微信聊天記錄視為雙方就紅凱旋公司與金色地標公司關於以房抵扣工程款達成合意,自此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成立並生效。

事實上,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最多只能說明金色地標可能與彭國均個人就是否能抵工程款的事宜進行過交流,但不能說明已經達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最終合意。

七、一審判決認定彭國均與金色地標公司達成了以房抵扣工程款的合意的唯一證據就是上訴內容中提到的微信聊天記錄,但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的意思表示可以做多種理解,並不能必然理解為同意以房抵扣工程款的最終確認,且彭國均在一審中的闡述更符合常理。結合上面所述的金色地標公司《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審查定案表》後繼續付款的行為,亦反映出微信聊天內容不能認定為已經達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最終合意。

二、法院觀點

一、關於紅凱旋公司與金色地標公司之間就以購房款抵扣工程款事宜是否達成一致合意的問題。

首先,與金色地標公司籤訂《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是彭國均,雖彭國均系紅凱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該《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並非紅凱旋公司,紅凱旋公司並不負有向金色地標公司支付購房款的合同義務。

其次,金色地標公司提供的《三方協議》並無紅凱旋公司籤名、蓋章,該份證據不能證實紅凱旋公司同意用自己應得的工程款抵付彭國均應付的購房款。

再次,彭國均與金色地標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內容僅能代表彭國均個人的意思表示,該微信聊天內容不能證實紅凱旋公司同意用自己應得的工程款抵付彭國均應付的購房款。

由此,彭國均個人的買房行為不能等同於紅凱旋公司的買房行為,金色地標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紅凱旋公司與其達成了以購房款抵扣工程款的合意,紅凱旋公司、金色地標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與彭國均、金色地標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彼此獨立,金色地標公司應當按照《寫字樓10-19層室內裝修施工合同》、《地下室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向紅凱旋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審以彭國均系紅凱旋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由認定彭國均的行為系職務行為進而認定購房款與工程款抵扣後金色地標公司並未欠付紅凱旋公司工程款,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金色地標公司欠付工程款數額及違約金的數額認定問題。

首先,一審已經查明金色地標公司已付紅凱旋公司的工程款數額為5,027,500元,本院予以認定。

其次,根據紅凱旋公司、金色地標公司之間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按月進度完成額(含已確認籤證)的75%支付,辦理結算後支付至總結算總額的95%,剩餘5%的保修金滿一年後10天內支付剩餘額70%,滿二年後如無質量問題10天內全部無息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額發票。"

金色地標公司在雙方籤訂《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審查定案表》後就應當支付結算總額(8,122,737元)的95%即7,716,600.15元給紅凱旋公司,金色地標公司已支付紅凱旋公司工程款5,027,500元,除去保修金,尚欠紅凱旋公司2,689,100.15元未付,金色地標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紅凱旋公司支付違約金。

再次,依據前述工程款支付的約定,金色地標公司目前應當向紅凱旋公司支付結算總額的98.5%(95%+5%*70%),支付剩餘結算總額1.5%的時間節點是辦理結算後滿兩年如無質量問題10天內(即2020年12月21日),雖然該時間節點尚未屆至,但現在距離該節點時間較短,為節約訴訟資源、避免訴累,本院在本案一併處理,故金色地標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數額本院認定為3,095,237元。

最後,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違約金按違約部分的價值的2%/天自2018年12月12日計算至紅凱旋公司起訴之日為:12,100,950.68元,已經超過合同總造價的10%,則按照合同總造價10%計取違約金為812,273.7元。

綜上所述,紅凱旋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7680號民事判決;

二、湖南金色地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湛江市紅凱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95,237元;

三、湖南金色地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湛江市紅凱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12,273.7元;

四、駁回湛江市紅凱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代理權"。彭國均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其個人的買房行為不能等同於紅凱旋公司的買房行為,金色地標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紅凱旋公司與其達成了以購房款抵扣工程款的合意。

2.第二個關鍵詞是"逾期違約金"。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違約金按違約部分的價值的2%/天自2018年12月12日計算至紅凱旋公司起訴之日為:12,100,950.68元,已經超過合同總造價的10%,則按照合同總造價10%計取違約金為812,273.7元。

相關焦點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85): 工程款如何認定?
    案件概述2020年10月10日,青海高院公布了一份(2020)青民終171號,案例概述:上訴人青海聖捷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聖捷公司)因與上訴人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青02民初15號民事判決,向青海高院提起上訴。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92): 造價匯總表是什麼鬼?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案例,一家建築公司,跟不同的包工頭籤訂了分包合同,有的是土建工程,有的是水電工程。到了結算的時候,建築公司卻說自己的水電工程不是潘老闆做的,這下潘老闆不幹了,拿出一個水電工程造價匯總表,建築公司傻眼了,法院直接判決潘老闆勝訴。所以說,關鍵時候,還是證據為王!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95): 為何固定總價不鑑定?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開發商上訴建築公司的案子,本系列文章以來,這是第二次查詢到最高院支持再審成功的案例。也就是說,再審的申請成功率大約在2%左右。本案中,開發商代建築公司繳納了稅款,代建築公司支付了設備機械費用,原來二審法院認為這些費用都不管,要另案起訴,但最高院認為,應該要計算在工程款之中。而且,如果合同約定的是固定總價,就不要再去鑑定了,這不合法啊!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9):是補貼還是工程款?
    一、案件概述2020年11月12日東莞中院(2020)粵19民終5216號:上訴人北京市雅飾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雅飾上海分公司)、上海愛徒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徒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君茂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茂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0): 固定總價不能鑑定?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家房地產公司與建築公司因為稅款是否可以抵扣工程款、代付的工程機械是否可以抵扣工程款、固定總價是否可以鑑定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爭議。最高院認為,稅款約定是建築公司繳納,就可以抵扣,既然開發商代為繳納,建築商就不能耍賴。而且,開發商幫建築商墊付了工程機械,也是應該要付款的。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14):工程糾紛有哪些坑?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房地產公司起訴建築公司關於工程款、維修費用、違約金這幾個重點爭議的案件。工程款一般都按照結算單進行結算,按理說沒有什麼爭議,但裡面有逾期利息啊、保證金的支付啊這些小項;維修費用往往是因為工程質量出現一些瑕疵,建築公司沒有及時維修造成了房地產公司請第三方維修費用,但需要證據啊,請人幹活,不留證據,那是不行的;工期逾期了,按理應該付違約金啊,但一般合同都有約定,如果甲方不能及時給錢,或者設計不停變更,工期是可以順延的。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8):訴訟時效中斷也要舉證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案例,就是說一家建築公司承包了錦州市工商局的工程,但結算了一部分後,建築公司認為還有其他的口頭協議還沒有結算,還舉證了包括了前任局長的認可材料。但法院認為, 一是原告無法舉證證明這個工程是建築公司施工的,二是也無法舉證證明一直在請求權利。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6):在建工程可以抵個人?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案例。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先期把在建工程抵押給了一個自然人,隨之而來,工程款拖欠,建築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發現該在建工程已經被抵押。於是以《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只能是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要求撤銷該抵押登記。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15):多放了鋼筋怪誰?
    前述:本案講述了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多放了大量鋼筋,房地產公司很生氣,認為建築公司沒有按照其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多放的鋼筋不應作為工程款進行結算,應由建築公司自行承擔責任。但法院認為,誰主張誰舉證,房地產公司自己聘請的監理人員幹啥去了呢?難道多放了鋼筋一無所知嗎?所以,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看不懂圖紙的建築公司和聘請了失職監理單位的房地產公司各承擔一半的損失。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10):付款時間不明咋辦?
    一、案件概述2020年11月16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212號:再審申請人河南省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第一火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5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3):後籤的合同效力更大?
    一、案件概述2020年10月27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80號:再審申請人貴州黎陽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翔公司)、貴州黎陽天翔科技有限公司航運公司(以下簡稱天翔航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儋州市日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建築公司)、儋州日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建材公司)、王小聰、郭佔興、郭紅舉及原審第三人中航長城大地建工集團長隆建設有限公司
  • 房地產企業以房抵工程款其在土地增值稅怎樣規定的?
    【案例】 房地產公司開發「B花園項目」,與C建築工程公司發生工程款1500萬元,竣工結算時,A房地產公司以10套房產抵C建築公司的工程款項1500萬元,那麼,A房地產公司10套房產及與C建築工程公司發生的工程款1500萬元在土地增值稅是怎樣規定的呢?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1):誰出保全保險費?
    一、案件概述2020年10月29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601號:再審申請人夏衛國因與被申請人新疆金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嘉房產公司)及一審被告新疆大自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然建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9)兵民終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99): 結算單撕毀了怎麼辦?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層層轉包的案例。被告長城公司作為具有建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將業務發包給個人,結果攤上事情了,根據司法解釋,要在工程款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長城公司說已經結算完畢了,但沒有證據。按理說,長城公司沒有證據,對實際施工人,也就是三老闆有利,但三老闆說,他也拿不出與二老板的結算單了,本來有,但已經被二老板撕掉了。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89): 二次轉包合同變有效?
    一、案件概述2020年10月13日遼寧中院(2020)遼02民申959號:再審申請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建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連體育中心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體育中心)、大連新越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越公司)、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4):二道販子個是什麼鬼?
    一、案件概述2020年11月05日鞍山中院(2020)遼03民終2915號:上訴人李勝、瀋陽騰越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騰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道宇、海城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城碧桂園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遼0381民初1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87): 逾期付款利息怎麼算?
    一、案件概述2020年9月30日,濟源中院公布了一份(2019)豫96民初8號,案例概述:原告中國華電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科工公司)與被告河南中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88): 啥是共保體保單?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保險案例。建築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共保體保單,在員工受傷後,起訴了用人單位,最後勞動仲裁調解建築公司賠償8萬多,其中,包括社保基金賠的6萬,還剩下2萬多該由誰負擔呢?法院認為,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此看來,建築公司其實就只是支付了一點點的保險費用而已,所以,一定要重視員工的各種保險(基本工傷保險、意外商業險等)。
  • 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80): 為何有主的人不要惹?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家建築公司,與一個有勞動合同關係的自然人籤訂了一份分包協議,這個自然人辦理了保證金繳納,但最後,他的管理單位要求建築公司把這筆保證金退還給自己,因為,這個自然人是他們公司的人,這個行為是職務行為,法院支持了這個公司的請求。
  • 案例丨建築公司關注的風險(78): 法院的釋明權到底有多大?
    案件概述2020年9月30日,商洛中院公布了一份(2020)陝10民終498號,案例概述:上訴人王斌因與被上訴人陝西建工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二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鎮安縣人民法院(2020)陝1025民初97號民事判決,向商洛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