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一直在下雨,一位朋友就在朋友圈裡分享了一下自己的這麼一番經歷。
由於是新手,又是高度近視,於是每到下雨時開車就非常緊張。所以在駕車時就打開了雙閃,然後以很慢的速度慢慢開著。在經過一個路口時被執勤交警攔了下來,先是詢問其有沒有事,需不需要幫助。搞得我這朋友感動不已,差點沒哭出來。可是接下來的一出,讓我這朋友徹底哭了!
在確認其沒事之後,交警給她開了一張罰單,理由:不敢規定使用燈光,扣一分,罰款100元。妹子都懵了,什麼情況?剛才還噓寒問暖的呢,說變臉就變臉啊?不是!關鍵為什麼啊?
交警的回答也很簡單,「雨又不大,你開什麼雙閃啊?」
朋友:「不能嗎?」
交警:「肯定不能啊!」
朋友:「為什麼啊?」
交警:「……」
「雙閃燈」,有的地方也叫「雙跳」、「雙蹦」,學名「危險報警閃光燈」。顧名思義,是一種提醒其他車輛與行人注意本車發生了特殊情況的信號燈。所以,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的燈光。下雨天,而且是雨不大的情況下,自然不屬於這一範疇內了!所以,交警在確認妹子本人沒什麼事之後,被罰業績理所當然了。
那到底哪些情況下才能使用雙閃燈呢?
在我國,對於「雙閃燈」,也就是「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使用有著嚴格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之規定,存在以下條件可以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即「雙閃燈」: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所以在霧天駕車時時可以使用雙閃燈的。我仔細想了下,昨天雖然下雨了,但是沒有霧的,所以……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所以,當汽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的時候,是可以並且一定要開啟雙閃燈。要知道,有的地方不開還要受處罰,最高扣3分,罰200呢!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其實這個時候不需要我們過多擔心,這時候拖車師傅比我們還要注意。根據《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裡,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也就是說,在高路上行駛時,當遇見比較極端的且能見度低於100米的天氣時,是需要開啟雙閃燈的。另外,在路邊臨時停車時,開啟雙閃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能夠有效的提醒後方來人及來車注意到自己,預防事故的發生。雖然法規針對臨時停車這種情況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為了安全,開啟雙閃燈還是很有必要的。
好,今天關於雙閃燈的使用就介紹到這裡,關注我,帶你了解更多安全駕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