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電子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與網絡侵權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回應了近年來網絡生態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諸多問題,為規範網絡空間中不同主體的行為,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提供了一種法律手段。
《民法典》中有哪些與網信部門密切相關的內容?一起來看。
保護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也是本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民法典》對個人信息基本上建立了「全周期」的保護模塊與鏈條,包括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共同構成了更全面的保護體系。
(一)明確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定義範疇。《民法典》首次明確了隱私的定義,提出「私密信息」也是「隱私」的組成部分;規制了侵犯自然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包括以「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箱等方式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不得實施的行為;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和範圍,較《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增加了「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的個人信息範疇。有學者認為,「《民法典》第四編專設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專門規定,對個人信息的定義、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等重要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益,區分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之間的差異,對『隱私權』的界定更為科學合理」。
(二)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民法典》規定了個人信息主體的查閱權、複製權、更正權、刪除權以及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等等,同時也強化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了公權力機關(如網信辦)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構築了個人信息保障體系,強化對個人信息處理環節的規制,為自然人、信息處理者、公權力機關在網絡空間規範使用管理個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遵循。
(三)明確了合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如何合理使用個人信息在近年來實踐中存在較多爭議。《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重申了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以及告知同意原則,同時明確了公開處理以及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內容。有學者認為,「對於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規範層次,是通過總則編的抽象規範、人格權編的共通性規範以及針對個人信息權益限制的專門規範等三個層次的規範共同構成」。也就是說合理使用個人信息不光要遵循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具體的法條,還需要遵循《民法典》中「總則篇」「人格權編」中相關抽象規範和共同性規範。
(四)與《網絡安全法》等涉網法律法規形成有效銜接。《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初步形成了我國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鏈條,而《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範疇和原則,與《網絡安全法》相得益彰。有學者認為,「《民法典》結合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民事責任免責事由,促使民事與行政法律規範之間形成了有效銜接」。
(五)保護個人信息需把握「兩個平衡」。一是把握信息化發展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民法典》相關法條體現了個人信息兼具保護與利用的雙重屬性,特別是其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一方面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另一方面也能與數字經濟和信息化發展中大數據、人工智慧開發利用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需求相契合。但是由於法條僅為原則性規定,諸如告知同意的具體方式內容,網絡運營者隱私保護政策等並未明確,如何對個人信息使用進行合理限制就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細化。作為網絡空間的管理部門,繁榮網絡文化和維護網絡傳播秩序均需兼顧,這就要求行政管理執法者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基礎上把握好信息化發展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二是把握公共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近年來世界各國先後出臺了相關法令,旨在加強網絡服務提供商與政府間在網絡安全方面的信息共享,這就涉及個人信息洩露風險,因此當以美國《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案》為代表的相關法案出臺時,曾引起大型網際網路企業和用戶的強烈反對。《民法典》沒有涉及對公共網絡安全的具體內容,而《網絡安全法》中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和有關部門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及合作,但沒有明確細節而缺乏可操作性。作為秩序和自由這對矛盾的延伸,公共網絡安全監管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天然的博弈關係,兼顧雙方利益,把握平衡至關重要。
明確網絡侵權責任和處理原則
本次《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對網絡侵權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特別提到,侵權責任編完善了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
(一)認定網絡侵權各方主體權利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了認定各方主體網絡侵權責任的程序與動態過程,可細化為「通知—必要措施—轉通知—聲明—轉聲明—反通知—恢復」這一程序鏈條,明確了侵權人、受害人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責任。有學者認為,「民法典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向網絡用戶的轉送通知義務,豐富了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在掌握初步侵權證據後應採取的必要措施的內涵,強化了受害人和平臺的舉證及審查責任,除傳統的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外,為實務中已經存在的「關閉店鋪」「查封帳號」等「終止交易和服務措施」的採用留下了制度空間。」
(二)明確網絡侵權補救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侵權補救措施,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等。有學者認為,「明確平臺可『根據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為雲計算、小程序等新型網絡侵權責任認定預留空間,有利於引導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對新型網絡侵權問題時,根據自身的服務類型、技術能力、侵權場景等特定要素採取必要可行的措施。這一規定的設計彰顯了立法者對於網絡技術發展所秉持的包容審慎與鼓勵創新的態度,其與國家鼓勵新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與總體思路保持一致。」
(三)平衡網絡侵權當事主體利益關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優化了「避風港原則」(傳統的「避風港原則」可簡化為「通知—刪除」規則,即僅提供空間服務不製作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義務,否則視為侵權),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將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優化為「通知-反通知」規則,為被投訴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渠道,平衡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同時「合理期限內」也優化了《電子商務法》等法規十五天等待期的規定,有利於行政執法或司法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裁量認定。
(四)進一步加強對網絡侵權責任認識理解。一是對網絡侵權客體的認識和理解。網絡侵權是指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主要為一是侵害人格權,包括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二是侵害財產權益,如侵害網絡虛擬財產;三是侵害智慧財產權,如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因此,《民法典》中規定的「通知-反通知規則」,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的權利責任等適用於一切發生於網際網路空間的侵權行為。二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定的理解。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包括技術服務提供者、還包括內容服務提供者。針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網絡侵權「避風港原則」,《民法典》增加了反通知規則,優化了網絡侵權投訴處理流程,但是這並不代表著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加重責任義務。有學者認為,「『避風港原則』核心是網絡服務提供商以遵守程序規定換取責任規避」。同時,對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侵權」連帶責任,有解讀認為在實操中由於信息量大、侵權判斷標準高等因素,執法司法部門應以一個合理標準去判斷。三是對當事人雙方權利責任的理解。《民法典》對網絡侵權中權利人和網絡用戶的權利責任也有明確規定,包括權利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必要措施的權利,應披露真實身份信息、因錯誤通知而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網絡用戶應披露真實身份信息,表達聲明的權利等,有利於打擊惡意舉報行為,降低提交虛假證據材料風險,使當事人雙方權利受到同等保護。
保護涉網其他人格權
《民法典》第二十條、第一千零二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分別對保護未成年人網絡權益,規制網絡媒體侵犯名譽權行為,保護網上虛擬身份、防止「深度偽造」侵犯肖像權、聲音權做出相關規定。
(一)保護未成年人網絡權益。《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有學者認為,「如果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打賞金額,這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二)規制網絡媒體侵犯名譽權行為。針對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名譽等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有權請求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前提是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侵害行為的發生。這為治理自媒體惡意營銷、網絡謠言等網上不良信息行為提供了一條法治路徑。
(三)網上虛擬身份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了虛擬身份受法律保護,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網名參照適用姓名權、名稱權相關規定,懲戒幹涉、盜用、假冒知名網名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們使用自己的名稱)。有學者認為,「《民法典》中將網名被納入到姓名權保護範圍,這意味著網名的商事權利與人身權利都將成為重要法定權利。」這為治理侵權假冒網站平臺等提供了一條法治路徑。
(四)防止「深度偽造」侵犯肖像權、聲音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依法規制人工智慧換臉變聲等導致的民事侵權,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相契合。有學者認為,「當前的網際網路時代背景下,網絡短視頻、音頻創作發展迅速,聲音權即是對網際網路音視頻創作者的保護,這將成為很多音頻創作者維權的法律依據。」
(五)《民法典》為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法治路徑。一是落實好網絡空間民事主體責任。網絡綜合治理需要「企業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這就要求各類民事主體發揮應有作用,而《民法典》正是為民事主體規範網絡空間行為提供了一種法律手段,讓民事主體知道什麼權利能夠得到法律保障,怎樣處理違法侵害行為,從而自覺維護網絡生態健康。因此加強普法力度,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範,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對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是做好與涉網行政法律法規銜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範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通過梳理發現,《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及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區塊鏈信息服務、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與《民法典》中相關規制高度相似甚至相同。因此網信辦等涉網管理執法部門學習掌握《民法典》,做好與部門行政法律銜接,對於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通過法治不斷提升網絡綜合治理能力,從而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網絡空間中民事關係和諧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隨著數位技術的產生與發展,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越來越多地依賴信息網絡,這深刻地影響著網絡空間中各類主體的行為和網絡生態環境。《民法典》在數據、虛擬財產、電子合同等方面進一步構建起相應規則,可以有效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一)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保護範圍。《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學者認為,「這意味著《民法典》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均納入了法律保護範疇,繼《民法總則》後,再次對數據、虛擬財產進行了肯定,表明這些都是可以受到保護的權利,是可以交易的,這一規定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適應了信息網絡社會發展客觀需要。」但是《民法典》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無實際規範內容,並未對數據權和數據參與分配機製作出明確規定,相關內容還需進一步明確。
(二)確定了電子合同合法地位和交易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一十二條等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和履行規則,將電子合同納入法定合同訂立形式,確立電子合同合法地位,同時也規定電子合同成立和標的交付時間,明確電子合同訂立及履行特殊規則。有學者認為,「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規定,將電子合同的適用範圍突破了電子商務的限制,擴展到了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使得通過網際網路的交易遍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全方位。尤其是對數據作為合同標的物的規定,資訊時代的交易形式和數據這一資訊時代最為重要的資產的歸屬和交易,確定了基本的法律規則。」
(三)《民法典》為數據進入市場鋪平道路。有學者認為,「《民法典》明確了數據、網絡財產的法律屬性,將其納入民事權利的保護範疇,並專章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尤其是其賦予了信息處理者在經過自然人同意的情況下的數據轉讓權,以及對於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數據轉讓權,這就承認了信息處理者對於依法取得的數據的所有權,並明確了對於數據的處分規則,為數據合理收集、數據產品的研發和交換以及數字經濟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燃料」。《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數據進入市場鋪平道路,對數字經濟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民法典》中
涉網際網路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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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涉及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侵權責任、其他人格權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電子合同等四大類23條,具體如下:
一、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1.公民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2.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網絡侵權民事法律責任和處理原則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護涉網絡其他人格權
1.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規制網絡媒體侵犯名譽權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3.虛擬身份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4.「深度偽造」民事侵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數字經濟
1.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電子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籤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