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以下4種人,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
婚姻法規定:雙方感情破裂之後,如果雙方想要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只有兩個離婚方式,第一個方式,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領取離婚證後,雙方就解除了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屬於單身了。第二個方式,起訴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去法院起訴離婚,但起訴離婚,以下4種人就可以起訴離婚。
第一種人,雙方對於離婚協議不成的。也就說一方堅持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下,屬於協議不成,堅持離婚的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種人,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子女撫養權和子女撫養費、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中任意一方都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第三種人,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如果雙方沒有在民政局辦理過結婚手續,領取過結婚證,是沒辦法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如果雙方屬於事實婚姻,也不能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第四種人,不能夠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是因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時,要籤訂離婚協議書,以及對於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來講,離婚是否出於其自願,無法確定。這種情況下,這種人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不能夠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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