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稅委2號公告對美市場化採購排除加徵與之前排除公告有何區別?

2020-12-16 雨果網


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公告,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自2020年3月2日起,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美採購的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不再加徵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支持企業基於商業考慮從美國進口商品。

1.申請日期:2020年3月2日起

2.申請主體:擬籤訂合同從美國採購並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

3.可申請排除商品:共有696個8位稅號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國農產品、能源產品、製成品。

4.申請排除地址:https://gszx.mof.gov.cn

政策解讀

根據稅委會2020年第2號公告,關務小二解讀如下:

之前稅委會第一批和第二批排除辦法是:不論進口企業是否提交過排除申請,符合排除清單產品說明的進口企業都可以享受免加徵關稅,且符合條件的部分商品還可退還已加徵的關稅稅款。

與稅委會之前公布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排除申請不同的是,此次的排除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報關單上需填寫排除編號

在報關進口前,提交了申請且獲批的企業需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提交自我聲明並領取排除編號,在報關進口時,企業需在報關單上填寫排除編號(以往的排除商品無需填寫排除編碼),按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小二君認為是在報關單備註欄填寫,也有可能類似美國以編碼的形式填入商品項,具體填寫格式待排除系統和海關發布說明為準)。

2、企業可享受一對一服務,獲批的排除產品不公開

只有提交了申請且獲批的企業才可享受一對一的排除。而沒提交排除申請的企業,即使產品跟其他企業獲批排除的產品一樣,也不得享受免加徵,因為各自報關時是填寫對應生成的排除編號方可生效,且不會向第三方公開。

3、已加徵的關稅不予退

獲批的排除商品,之前已加徵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中美關稅加徵查詢系統地址https://www.guanwuxiaoer.com/taxes.php

部分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截圖)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根據填報信息,結合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申請情況,組織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並通過排除申報系統等方式,及時將排除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主體。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0〕2 號

為更好滿足我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加快受理企業排除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根據相關中國境內企業的申請,對符合條件、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美採購的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不再加徵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具體事項如下:

一、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為擬籤訂合同自美採購並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

二、可申請排除的商品範圍

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為部分我已公布實施且未停止或未暫停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商品,見附件。對清單外商品,申請主體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請。對已出臺和今後經批准出臺的進口減免稅政策項下自美進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進口商品,自動予以排除並免於申請。納入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清單、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也無需進行申請。

三、申請方式和時間

申請主體應通過排除申報系統(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網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報並提交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排除申報系統於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請

四、申請填報要求

申請主體應根據上述網址關於排除申請的具體說明和要求,完整填寫申請排除商品稅則號列、採購計劃金額等排除申請信息,以作為審核參考。申請增列排除商品的,還需填報加徵關稅對申請主體影響等必要說明。

申請主體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經核查發現填報虛假信息的,不考慮相關申請主體該項及後續若干批次的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申請主體填報信息僅限於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經申請主體同意不會向第三方公開,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五、申請結果及採購實施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根據申請主體填報信息,結合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申請情況,組織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並通過排除申報系統等方式,及時將排除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主體。

相關申請主體,自核准之日起1年內,進口核准金額範圍內的商品不再加徵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負擔加徵關稅。核准前已加徵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對在進口合同中明確規定且數量在10%(含)以內的溢裝商品,也適用上述排除措施。檢驗檢疫等其他進口監管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申請主體需根據相關說明和要求,及時上傳成交信息。經核准的採購計劃,當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動失效;超出當月採購計劃的成交,需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排除申請,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核准後予以排除。申請主體應在進口報關前,根據擬報關信息,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提交自我聲明並領取排除編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自我聲明提交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由排除申報系統生成排除編號。申請主體在報關單上填寫排除編號,按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附件: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0年2月17日

政策解讀

關於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有關問題的解答

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稱稅委會)發布公告,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稅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問: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2號)決定,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兩方面因素:

一是立足國內消費需求。促進世界各國的優質產品在中國市場上公平競爭,增加品質高、價格競爭力強的美國商品進口,更好滿足我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是加快受理企業排除申請。在已開展排除工作基礎上,優化排除程序,便捷服務企業,發揮市場作用,支持企業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主開展自美採購和進口,為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的實施創造條件。

二、問: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自3月2日起,稅委會通過排除申報系統受理企業的排除申請。擬籤訂合同從美國採購並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均可作為申請主體,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並提交排除申請。稅委會將根據填報信息,組織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並通過排除申報系統等方式,及時將排除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主體。自申請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相關申請主體進口核准金額範圍內的商品,不再加徵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負擔加徵關稅。核准前已加徵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三、問: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和此前已經實施的排除工作有什麼區別?

答:2019年5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試行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9〕2號)決定,試行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並先後受理了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申請。

2019年9月11日、12月19日,稅委會分別公告了第一批第一次、第一批第二次排除清單,對清單所列商品,不論進口企業此前是否提交排除申請,自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均不再加徵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徵的關稅。目前,第一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已經結束。就第二批已提交的排除申請,稅委會將繼續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單。

對納入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清單、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進口企業無需再申請市場化採購排除,可按規定排除加徵關稅,符合條件的還可退還已加徵關稅稅款。

對未納入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清單的商品或不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不論此前是否提交排除申請,進口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市場化採購排除。為加快受理排除申請,市場化採購排除進一步優化了申請和審核程序,以便於廣大企業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美採購和進口。

四、問:可以申請市場化採購排除的商品範圍是哪些?

答:稅委會公告〔2020〕2號附件公布了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包括 696個8位稅目,涵蓋我國內市場需求旺盛的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國農產品、能源產品、製成品。對這些商品,企業可直接提交排除申請。

對公告清單外、目前實施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其他商品,企業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請。

對已出臺和今後經批准出臺的進口減免稅政策項下自美進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進口商品,自動予以排除並免於申請。對納入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清單、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也無需進行申請。

五、問:企業如何提交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填報要求是什麼?

答:企業應通過排除申報系統(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網址 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報並提交申請。排除申報系統將於近期公布具體的填報說明和操作指南,並提供網絡、電話等方式解答技術問題。

企業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稅委會將根據企業填報信息和實際報關進口情況,對市場化採購排除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經核查發現填報虛假信息的,將採取不考慮相關企業該項及後續若干批次排除申請等措施。企業填報信息僅限於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經企業同意不會向第三方公開

六、問: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的主要程序是什麼,有什麼考慮?

答: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的主要程序是:一是申請主體按要求完整填寫申請排除商品稅則號列、採購計劃金額等排除申請信息;經核准後,及時上傳成交信息。二是在報關進口前,申請主體根據擬報關信息,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提交自我聲明並領取排除編號。三是在報關進口時,申請主體在報關單上填寫排除編號,按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其中,將排除申請設在採購計劃環節,主要是便於企業明確政策預期、按市場化原則開展採購和進口。申請主體按月度提交採購計劃並經核准後,需在當月及時上傳相應成交信息;如果實際成交低於採購計劃,則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動失效,已實際成交的商品將按規定予以排除;如果實際成交超出採購計劃,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排除申請,經核准後予以排除。

(來源:本文由關務小二整理自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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