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山市東升鎮偉健美羅保健食品經營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2-20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2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中山市東升鎮偉健美羅保健食品經營部

經營者:譚桂連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中山市東升鎮高沙村廣福大道麗城樂意居1期7號樓28號

2019年3月8日,我局東升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中山市東升鎮高沙村廣福大道麗城樂意居1期7號樓28號的中山市東升鎮偉健美羅保健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的店堂內發布「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療儀 有效治療26種代謝類疾病高血壓 婦科病類 痔瘡 陽痿 眼病 便秘 心臟病類 膽囊炎 膽結石 子宮 卵巢病類 前列腺病 乳腺病類 腰脊椎病 眩暈病 腎臟病類 失眠及神經衰弱病類 肺、支氣管病類 糖尿病 痛經 頸椎病類 股骨頭壞死 關節炎 胃腸道病類 慢性結腸炎 高脂肪病類 感冒頭痛類 痛風」的廣告,當事人未能出示上述廣告的合法證明文件接受檢查,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經局領導同意,我局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8年12月起,在其登記註冊地址的店堂內發布「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療儀 有效治療26種代謝類疾病高血壓 婦科病類 痔瘡 陽痿 眼病 便秘 心臟病類 膽囊炎 膽結石 子宮 卵巢病類 前列腺病 乳腺病類 腰脊椎病 眩暈病 腎臟病類 失眠及神經衰弱病類 肺、支氣管病類 糖尿病 痛經 頸椎病類 股骨頭壞死 關節炎 胃腸道病類 慢性結腸炎 高脂肪病類 感冒頭痛類 痛風」的虛假廣告,廣告費用75元,於2019年3月8日被我局東升分局現場查獲。

以上事實有證據如下:

1、當事人的經營者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2、當事人提供的店堂廣告製作設計費收據1份;

3、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證據提取單,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等有關情況。

本局認為:

1、當事人在店堂內發布的「WSL-B 旋磁式糖尿病治療儀 有效治療26種代謝類疾病高血壓 婦科病類 痔瘡 陽痿 眼病 便秘 心臟病類 膽囊炎 膽結石 子宮 卵巢病類 前列腺病 乳腺病類 腰脊椎病 眩暈病 腎臟病類 失眠及神經衰弱病類 肺、支氣管病類 糖尿病 痛經 頸椎病類 股骨頭壞死 關節炎 胃腸道病類 慢性結腸炎 高脂肪病類 感冒頭痛類 痛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所指的虛假廣告。以上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處罰。

2、當事人發布違法廣告的廣告費用75元。

3、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幅度,經綜合考慮,應予以適度處罰。

我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工商東升罰告字〔2019〕第15006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

二、罰款225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使用《非稅收入罰款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或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本處罰決定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視為送達。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愛六路12號中山市人才發展研究中心一樓東側行政複議案件受理大廳或者所在鎮區(石岐、東區、西區與南區除外)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點]或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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