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高中生 袁某在復讀期間,喜歡上同班的女同學 李某並向其表白,李某表示高考後再談此事。此後,袁某產生不能和李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 於凌晨潛入李某寢室,用水果刀連續捅刺李某的頭頸部致其當場死亡。一審被判處死刑後,袁某不服,提出上訴。
11月5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審理期間,袁某確有實際的悔罪表現,據此可酌情對袁某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四川省高院終審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高中男生表白被拒後
凌晨潛入女生宿舍持刀殺人
據此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8月,袁某因高考成績不理想到學校復讀。在校期間,袁某喜歡上同班的女同學李某,袁某向李某表白,李某表示高考後再談此事。此後,袁某無法靜心學習,情緒極不穩定,並產生不能和李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
案發前,袁某攜帶事先購買的斷線鉗、鋸條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進入學校,並將作案工具隱藏於學校綠化帶內。學校熄燈後,袁某藏匿於實驗樓教室內。
次日凌晨2時許,袁某來到李某等人所住宿的位於1樓的寢室外,用斷線鉗、鋸條破壞陽臺防護欄。5時許,袁某剪斷防護欄鋼筋條,藉助木凳潛入寢室,爬上李某所睡的上鋪,用水果刀多次捅刺李某的頭頸部,致李某當場死亡。隨後,袁某用水果刀割頸自殺,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生還。
案發前還曾割手道歉
同學稱其平時很極端
被害人李某的朋友說,班上同學普遍覺得袁某性格有問題,平時說話做事很極端。袁某表白被拒後,還曾在一節體育課上找到李某,李某明確表態不喜歡袁某,袁某不死心,還是一直在說。快要下課時,袁某送李某回教室,還拉她的手說了半天。晚自習前,李某說剛才袁某把她攔到,說對不起,然後拿了一把美工刀割了他自己的手。
袁某供述時則稱,自己當時覺得不應該去握李某的手,就想懲罰自己,當著李某的面用同學的美工刀在左手手掌劃了兩刀,流了血的,並給李某說「我剛才摸了你的手,對不起!」。袁某稱自己情緒很低落,覺得自己情商低,把事情整的很糟糕,割手這樣的事把李某都嚇到了。
袁某割手後,其班主任還曾找袁某談話開導,並給袁某的父親打了電話,袁某當時表示這件事從此翻篇了。袁某的班主任稱,袁某平時在學校的表現還可以,性格上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沒有暴力、過激行為。
袁某的父親在證言中稱,袁某從小跟他一起生活,他在哪裡務工就在哪裡上學,後來為了學習穩定一點,就把袁某送回老家讀初中。袁某有段時間在外面務工,後來回到學校繼續讀書。其父稱,袁某2018年高考時可以上個二本院校,但性格要強,自己說要復讀一年。袁某的母親則稱,袁某表現良好,比較聽話,只是有時候不知道他心裡想什麼,他和父母交流的時間比較少。
因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袁某在向被害人表白被拒後,產生殺害被害人的想法,趁被害人熟睡之機,用刀不斷捅刺被害人頭頸等部位,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袁某趁被害人熟睡沒有任何反抗意識情況下使用水果刀不斷對被害人頭頸要害部位進行捅刺,導致傷口高達幾十處,其作案手段殘忍;袁某選擇作案地點在學校的多人寢室內,當眾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其作案情節惡劣;袁某的犯罪行為致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害人當場死亡,對被害人的親屬、學校等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袁某在被害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蓄謀殺人,積極追求他人死亡的結果,罪行極其嚴重,雖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並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袁某一方上訴提出,稱袁某有精神疾病,偵查、起訴、一審均未鑑定;袁某有坦白情節,積極賠償,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感情糾紛引發,因袁某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導致;袁某自願認罪悔罪;袁某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袁某父母代為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確有實際悔罪表現,二審改判死緩
四川省高院認為,袁某在向李某表白被拒後,產生殺害李某後自殺的想法,併購買作案工具,潛入李某寢室,趁李某熟睡之機,用刀捅刺李某頭頸等部位致李某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袁某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
對於袁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袁某歸案後如交代罪行,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袁某系在校學生,因為戀愛,為情所困,糊塗犯下大錯,本案系感情糾紛引發,因袁某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導致,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和「袁某有精神疾病,未對袁某精神狀況進行司法鑑定」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上述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對於「袁某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袁某父母代為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法院審理期間,袁某確有實際的悔罪表現,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據此可酌情對袁某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最終,四川省高院終審判決,袁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