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這次疫情衝擊下,隨著貸款政策的收緊,導致很多人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接連著失業半年,可能這段時間很多人都背負著來自貸款公司的摧殘,這些欠款人中我相信大部分都是目前沒有能力償還的,還有小部分人就是所謂的「老賴」也跟就沒打算還,正好這次疫情國難,可以跟著渾水摸魚。
其實今年就有很多地方出臺了個人破產實施政策,大多數都是為那些創業失敗導致欠款無法償還的人留一條活路,但是對於那些真正的老賴,我想如果法律規定一人欠款全家失信,我想那些有能力的老賴應該會無所遁形,畢竟老賴只是為了錢,如果讓他付出的代價遠大於他得到利益,我想很多老賴都不願意。
不管正規銀行機構,還是借款金融機構,包括那些小型金融機構,當他們想把借出去的錢款收回時候,都會用催收和起訴的手段,知道將借款人列為失信人為止,大家也都知道失信人要限制高消費,法院對失信人事實也比較嚴格:「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六種情形: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種情形將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想而知法院對失信人本來就已經限制很多了,這些限制直到你把所有欠款還清為止,對於正常還款人來講,當然這些不存在的,但是老賴可是會想很多辦法逃避。所以如果國家出臺,老賴欠款全家,失信我想對於老賴打擊應該非常大,但是同時對那些真正沒有能力還款的人來講也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因為失信自還清欠款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婚服徵信,如果全家都失信了,如果家裡有事將再難有資金周轉來源,所以說如果真要,一人欠款,全家失信,那正常欠款人將來生活會造成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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