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原產於韓國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20-12-24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8月1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2號公告,決定由韓國樂天化學株式會社(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繼承韓國KP化學公司(KP CHEMICAL CORPORATION)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4年8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2號公告,決定由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繼承韓國三星石油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5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57號公告,決定由韓國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繼承韓國三星綜合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在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0%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15年8月10日,應國內精對苯二甲酸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對中國的傾銷和對中國國內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覆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0年第47號公告、2013年第52號公告、2014年第52號公告、2015年第57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即,本案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精對苯二甲酸(英文名稱為Pure Terephthalic Acid)。

  化學分子式:C8H6O4

  化學結構式:HOOC[C6H4]COOH,如下圖:

  物理化學特徵:精對苯二甲酸是無色針狀結晶或無定型粉末(外觀為白色晶體或粉末),無毒、有刺激性,粉塵具有爆炸性,能溶於鹼溶液,稍溶於熱乙醇,微溶於水。

  主要用途:精對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機原料之一,是聚酯纖維和非纖維聚合物的重要基礎原料。精對苯二甲酸與乙二醇(EG)縮聚得到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還可以與1,4-丁二醇或1,4-環己烷二甲醇等反應生成相應的酯。精對苯二甲酸的下遊加工產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纖維(滌綸)、非纖維聚酯產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3611。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株式會社曉星 2.6%

  (Hyosung Corporation)

  2.韓華綜合化學株式會社 2.0%

  (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

  3.SK油化株式會社 11.2%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3.7%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樂天化學株式會社 2.0%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6.泰光產業(株) 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7.其他韓國公司 11.2%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1.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6.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6.0%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TPT石化大眾有限公司 12.9%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其他泰國公司 20.1%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8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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