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當前我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知道的可以在了解一下,不知道的可以收藏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一章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結合國情以及實際情況,以下一些類型企業適用的稅率將有所不同:A.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ps:小微企業主切記哦,由30萬提高至50萬的已經成為歷史了)B.《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指出: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1.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驗活動有關的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個認定很重要,大家需要牢記。2.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薪資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3.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4.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C.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1)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依據財稅[2014] 26號文件,規定: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4)依據財稅[2012] 27號、財稅[2016] 49號文件,規定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6)依據財稅[2012] 27號、財稅[2016] 49號、發改高技[2016] 1056號文件: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