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宴用鴨」「賺568元罰40萬」,「罰之有據」也需兼顧合情合理 | 新京報專欄

2021-02-21 新京報評論

讓違法者傾家蕩產,這不應成為對一個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不知法的輕微違法者的必要選項。

▲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王琳

最近,一則「一字十萬」的處罰個案,引發眾多網友圍觀。小案件獲得大關注,與一些媒體在報導時使用的標題不無關係,如:海南一養殖戶賣海鴨賺568元,因標稱「國宴用鴨」被罰40萬。

養殖戶辛辛苦苦賺了點零花錢,卻被處以天價罰款,如此對比強烈,在公共輿論場上很有吸睛度,也自然會引人質疑這一處罰意義何在。

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則,行政處罰也要遵循過罰相當。在這一點上,情與法是交融的,法與理是合一的,自然理性與專業理性是相得益彰的。無論吃瓜群眾,還是法律專業人士,都認同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時,所科處罰的幅度要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小過重罰、大過輕罰、畸輕畸重都有違執法公正。

而其他影響性個案中常有的情法衝突、法理矛盾、精英與草根的割裂等等,在這起「國宴用鴨案」裡似乎並未發現。輿論正是從「賺568元」和「被罰40萬元」這組數據中,找準了議程設置。

但只要完整閱讀過本案相關的報導,尤其是讀過執法主體公開的處罰依據,就不難看出,圍繞此案的爭議雖主要是處罰尺度之爭,但在事實層面,目前輿論場上所展現的,和執法部門認定的,尚有差距。

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被處罰的合作社於2020年2月份開通淘寶店鋪「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店內銷售的「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海上海鴨農場)」、「海鴨蛋-笑康牌飛海蛋(國宴用鴨)」均標註「國宴用鴨」字樣。這一線上店鋪自2020年2月份至10月份,的確只銷售了58隻海鴨,銷售金額為8691元,獲利568.4元。

執罰主體和被處罰主體對上述事實並無爭議。但一些人卻有意無意忽略了後面這一句事實描述:因該合作社在線下銷售的海鴨產品未進行銷售臺帳登記,所以線下產品的銷售金額無法計算。

顯然,40萬元處罰針對的並不僅僅是該合作社線上銷售的58隻海鴨或568.4元的獲利。「國宴用鴨」等字樣被印在這種海鴨產品的4種包材包裝,而這四個字被認定為《廣告法》所禁止的廣告違禁詞——這種違法,既可追溯至線上,也可溯源至線下。我們不能因線下銷售無具體數據,就僅僅把線上的獲利數據作為處罰結果的唯一關聯。

另一方面,執罰者稱,依《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擬處罰幅度為20萬元至50萬元範圍內。處罰幅度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自由裁量範圍內,這也是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最終作出40萬元處罰的底氣。

這種「罰之有據」的解釋似乎很難反駁。但在自由裁量範圍內,並不意味著這一幅度的處罰就是必要的。行政主體在使用行政處罰等手段實現某一行政目的或目標,如果存在多種可以選擇的方式方法,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不會造成損害或侵害最小的手段。讓違法者傾家蕩產,這不應成為對一個初犯者、尤其是不知情不知法的輕微違法者的必要選項。

養殖戶雖違法,也要充分考慮這一違法的具體情形,如是否初犯、影響多大、涉及面多廣、是否及時停止違法並盡力彌補等等。從聽證會上養殖戶提供的信息來看,他們有從輕的理由——當然是否成立需要經法定程序來認定。

我要提出的另一個問題是,處罰與服務、教育本不可分。廣告法的執法單位應是市場監管部門,本案卻是由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來作出處罰的。

很多城市目前都在推行這種城市相對集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那些原來屬於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通過某種「轉授」的方式,集中到當地城管部門來統一行使。這種「轉授」是否合乎法理且不討論,不過在這種「轉授」過程中,很容易發生處罰職能、教育職能與服務職能的分離。甚至行政權應有的教育和服務職能在處罰權被轉授之後,就莫名消失了。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任重道遠。

城市相對集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否能取得成功,關鍵就看服務能否相對集中統一行使且運轉良好。以「國宴用鴨案」為例,因受新冠疫情影響,當地政府鼓勵養殖戶利用線上資源推廣滯銷的農林牧漁產品,這是好事。但多數養殖戶對廣告法並不熟悉,平時接觸也少。若能相應組織學習並在執法時發現初犯能夠及時提醒,並踐行「輕微違法初犯不處罰」,或許才能更好地達到執法的目的,相對集中的為民服務、為市場主體服務才能極大增加群眾對執法部門的認同感和信任感。

觀察「國宴用鴨案」,其在執罰尺度上,既不像一些人渲染得那麼糟糕,也不像執法者所公開的那樣全無問題。關鍵在於,這一天價處罰能不能經受過罰相當與必要性的考量。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新吾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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