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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售賣的是保險產品,他們售賣的保險產品只有滿足了客戶的需求,消費者才願意掏腰包進行購買,這是一項交易,實際上也是抓住消費者的一種博弈心理,消費者買保險是有一定拒賠風險的,是有可能白白花錢的,保險公司還是可以讓消費者願意購買,這充分抓住了人們的消費心理。
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有些保險公司發展的很好,在很多負面的影響下依然可以駐足市場,這就說明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消費者的信任,雖然消費者信任保險公司,但有的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案例的時候,有時候會咬文嚼字,又或者是將自己犯下的錯誤推到客戶的身上,以這樣的理由來拒賠消費者,消費者當然不能吃啞巴虧,必須要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父親身故,女兒理賠被拒,保險公司:復效期間不賠,法院:必須賠
在2017年12月份,胡某的父親在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兩全保險,總保額為12萬元,年繳納保費為4249元,繳費方式為銀行轉帳,保單受益人為胡某。
在2019年3月7日,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划走了3649元的保費,在2019年3月17日,胡某的父親由於心臟不適,被緊急送醫治療,最終因急性心功能衰竭而突發猝死,胡某在處理完父親的後事之後,便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之後,拒賠了胡某,胡某不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父親身故,女兒理賠被拒,保險公司:復效期間不賠,法院:必須賠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在保單失效之前,保險公司曾多次提醒投保人及其親屬及時繳納保費,這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是由於投保人自身的原因並未在寬限期內將所欠保費繳納給保險公司,導致保單失效。
在2019年3月6日,保險公司業務員協助客戶辦理了保單的復效手續,被保險人胡某父親在2019年3月17日發生猝死,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復效之日90天之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給客戶所繳納的保費。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據調查胡某父親的銀行流水,在保費繳納寬限期之前,胡某父親的銀行帳戶餘額足以扣劃保費,我院認為只要在寬限期內,投保人帳戶中存有足夠的可扣劃的保費餘額,合同中也未規定消費者有義務要通知保險公司扣劃保費,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在保險合同寬限期間未划走保費,因此保險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胡某父親身故之前保險公司已經划走保費,可認為胡某父親身故依然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胡某12萬元。
父親身故,女兒理賠被拒,保險公司:復效期間不賠,法院:必須賠
從上述案例得知,在保單寬限期之內,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而且令人疑惑的操作行為是,明明胡某父親的銀行帳戶存款足夠繳納保費,為什麼保險公司不通過銀行帳戶划走保費,反而在這一直強調自己已經提示了消費者繳納保費,這真的是令人費解,有可能是保險公司自己忘記收取保費,導致消費者保單失效,這也是能解釋清楚的。
我們不能說保險公司有多好有多壞,但是保險公司發生什麼情況都有可能,因此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關注自己已經購買過的保險產品,防止保險公司管理不當,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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