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3日,《第一線人》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獲悉,李某某性侵案宣判。據悉,因兩次性侵15女孩,被告人李某某獲刑4年。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被告人簡介
李某某,男,1999年2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因涉嫌強姦罪於2019年11月1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永安市看守所。
案情回放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建省廈門市結識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帶至福建省永安市,並租住在永安市。
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該出租房內,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兩次。
被害人王某某逃離出租房後路遇林某、李某1,被告人李某某追來後與林某、李某1發生爭執,要帶被害人王某某一起走,稱被害人王某某為其女朋友,但被害人王某某不肯跟被告人李某某一起走,也不承認其是被告人李某某的女朋友。
李某1遂叫林某報警,警察出警後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
經鑑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評定為性防衛能力削弱。
被害人陳述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相識並互加QQ,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約被害人王某某出來見面,而後將被害人王某某帶至蓮坂,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己身份證在賓館辦理入住,並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
隨後被告人李某某辭職並帶被害人王某某來到永安,並在永安租房子居住。租住當晚被告人李某某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第二天晚上再次強行與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期間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反抗未果。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機關偵察階段供述,2019年10月國慶節期間,被害人王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相識並互加QQ。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然後帶被害人王某某乘坐拼車來到永安,並在永安租房子居住。租房當晚和第二天早上與王某某發生了性關係,都是被害人王某某自願的。
被告人李某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提審時供述,其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永安出租房內發生兩次性關係,被害人王某某不是自願的,不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有喊痛,也有反抗,其手臂上的抓痕是和被害人王某某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王某某反抗時抓傷的。其在公安機關供述時之所以說被害人王某某是自願的,是怕被處罰而沒有敢說實話。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在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一名15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兩次,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2020年9月2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來源:百家號/第一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