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所處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以,當收到法院傳票時,知道正確的處理方法,是一件十分有必要的事情。大家需要對這些知識進行了解,以備不時之需!在收到法院傳票時,我們應該怎樣分辨真假呢?倘若傳票是真的,有拒絕出庭的權利嗎?不出庭可能會出現哪些後果?
在收到法院的傳票之後,我們首先應該要做的就是對法院傳票的真假性質進行辨別,畢竟現在這種莫名其妙的騷擾有很多。通常正規的傳票是通過司法快遞送達、公告送達、電話送達或者上門送達。辨別傳票真假的方法其實很簡單:詢問書記員或者法官的電話、姓名、法院內具體領取傳票的地點,並對具體的領取時間等詳細信息進行確認,給法院打電話或者直接去法院進行核實,是真是假很快就會見分曉。
在收到法院傳票傳喚之後,被告沒有拒絕或者不出庭的權利!
如果不出庭的話需要承擔這兩種後果:
傳喚人收不到法院傳票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即便是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能夠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在一定的期限過後,法院就會視為傳喚人已經收到了傳票。被告經過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需要按照缺席來判決。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將判決作出,法院就會按照原告的說辭和證據直接進行判決,最終取得勝利的一方很有可能是原告。這種情況就相當於被告沒有出庭,直接選擇默認同意判決結果,也就是說被告還沒有出戰就失敗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143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到庭的,或者在沒有經過法庭許可的情況下中途退庭的,能夠按照撤訴來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能夠缺席判決。」
對於那些一定要到庭的被告,具體是指負有撫育、贍養、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沒有辦法將案情查清的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一定需要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到庭的,能夠進行拘傳。」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對一定需要到庭的被告,才能夠適用拘傳。拘傳就是能夠通過強制性的辦法,在開庭時間,將被告拘留在開庭地點。
所以,當我們收到法院的傳票時,一定要積極的配合。在收到法院的傳票之後,首先應該做的就是確認傳票的真假,然後再去法院了解案件的情況。如果發現傳票對對自己不利時,應該向律師進行諮詢。在清楚法律角度上,通過專業的角度對判決結果進行預估。這樣做,首先是向法律和法院表示尊重,更是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維護。
但是如果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預見性的危機,而沒有出庭,並在第一時間向法院進行解釋或證明的話,法院就不會會採取強制的措施,這種規定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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