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限於監管機構的約束是做不出,也不允許做出十分過激行為的。銀行能做的對客戶最不好的結果無非就是起訴,由法院執行局執行老賴的財產歸還貸款。
沒有一個借款人是直接從還款良好一下子就到徹底還不上,成為老賴的。正常情況都是先第一個月還不上,然後第二個月,再然後每個月都還不上,最終被認定為呆帳。在這個認定過程中其實銀行會做很多動作來儘可能挽回貸款損失。
一般來說,一筆貸款業務在銀行的管轄機構只可能是經營機構(支行或業務團隊)或清收部門中的一個。在貸款業務還款正常,或是還款不正常但有希望收回時都歸屬於經營機構。當貸款確定無法短期收回時,業務就會由經營機構移交至清收部門,由請收部門做最後的挽救。
在經營機構時
當貸款業務還在經營機構時,負責催收的主要是客戶經理。客戶經理主要的職責就是進行貸後管理。只要貸款未收回,就屬於貸後管理的範疇。貸後管理主要根據貸款的還款情況不同,具體工作也略有不同。
在貸款業務正常時,客戶經理會定期查看企業的銀行流水,徵信報告,經營狀況,目的是提前發現問題,儘可能在危機發生前第一時間預警,在危機發生後第一時間採取保全措施。
在貸款業務出現還款不正常的初期,也就是剛剛逾期時,客戶經理會先通過電話聯繫,找到是因為忘記還款還是因為還不上款。
在貸款業務還款不正常的情況沒有得到及時遏制時,客戶經理要首先了解客戶還款情況不佳的主要原因,找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及時與客戶商討出切實可行的回款方案。
在貸款業務連續逾期達到90天以上,回款方案、重組方案都無法落實時,經營機構幾乎已經江郎才盡,找不到更好的方案了,只能將業務移交至清收部門。當然,這也就意味著經營機構要背負上貸款審查不嚴的重責了。
以上描述的經營機構職責更多是官方要求的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客戶經理也會上門、蹲點,採用一些特殊手段來催收。這就看各個銀行的客戶經理都有什麼招了。
在清收部門時
當貸款業務落到清收部門時最主要的就是依靠法律手段了。清收部門會委託律師發一封律師信出去,不管借款人能不能收到,都要把這個動作先做了。一方面是為了讓借款人知道銀行要起訴了,算是通知。另一方面是為了用法律武器看能不能觸動借款人,主動還款。
如果銀行發完律師信,沒有收到反饋,那就二話不說直接起訴了。銀行的證據鏈幾乎都是經過以「萬」為單位的案例來驗證過的,銀行大概率會勝訴。勝訴之後就交由法院執行局上場,該執行執行,該拍賣拍賣。
如果借款人無財產可執行,無資產可拍賣,銀行最後能做的,可能就是轉讓債權了,通過折價,將貸款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至此,一筆貸款就結束了。
總結:
銀行在催收時是相對文明的,能談就談,不能談就"打"(打官司)。從貸款還款正常一直到最後無法收回,需要經過銀行兩個部門進行管理操作。在經營機構時,主要就是「談」,儘可能找到和平處理的方案,收回貸款。在清收機構時,主要就是「打」,通過使用法律武器來收回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