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校園欺凌」的案件近些年以不同的方式演繹著,社會、學校、家庭對於孩子的關注不斷加強,如何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如何學會採用平和的方式解決矛盾,似乎成為了我們每個人都不能逃避的責任,畢竟不是每一個陳念背後都有一個小北。
2018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校園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別同比下降16.51%和13.37%,但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受害人涉及重傷。
很多人會感嘆,我們國家不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難道就沒有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處理類似的案件。不可否認,法律是有的,但是校園欺凌的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秉承著保護未成年人和其利益最大化的思想,往往需要平衡二者的關係。 近日,在廣西桂林又發生一起令人憤怒的案件。
10月31日,廣西桂林,一段女孩跪地被另外三名學生摑掌的視頻在網上流傳。
10月31日,廣西桂林,一段女孩跪地被另外三名學生摑掌的視頻在網上流傳。11月1日,當地警方發布通報,經查,林某某(女,14歲)與李某某(女,16歲)存在矛盾,李某某將情況告訴陳某某,陳某某(17歲)糾集曾某某(15歲)、王某(14歲)找到林某某將其脅迫至某鎮桂江大橋下河堤上,令其跪下,三人用手毆打,並上傳到網上。
目前,三名打人學生因毆打他人分別行政拘留五日,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看到這則消息的網友們,紛紛表示對於這三人的處罰過輕,那麼對於該案件如何定性呢?又該如何處理呢?
問:該案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本案中,通過案件描述和視頻可知,三人通過摑掌的方式對於林某某進行傷害,但是這種傷害還達不到刑法規定的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問:那麼對於該案件在法律上如何維權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本案中,陳某某糾集曾某某、王某採用摑掌的方式對林某某進行毆打,繫結夥毆打他人的情形,法定處罰處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範圍內。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並且結合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綜上,所以,公安機關的處理是適當的。同時,林某某的父母還可以根據林某某受到的傷害的程度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是為了讓我們更好通過的正當途徑維權,但是法律處罰具有「善後性」,如何讓未成年在事前有效保護自己,這才是減少傷害最有效的途徑。
筆者認為這一課題不是一個人、一個家庭可以解決的,而是需要一個社會表態。
一方面對於未成年的教育,家庭應該提高未成年自我保護意識,這種保護不是僅僅停留在學習跆拳道、柔術等,而是從心理上讓孩子意識到什麼是欺凌事件,面對這種事情應該如何機智處理,如何求救;而對於學校而言,應該開展和諧校園的活動,淨化不良校園風氣,教會孩子們如何通過溝通、藉助理性第三方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對於社會而言除了頒布相關規定,更加應該研究未成年欺凌案件背後究竟是什麼原因,施暴者和受害者家庭背後存在的矛盾,從而對症下藥,真正為未成年人提供和諧、健康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