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卡一般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中文名: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具 體: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的憑證
審批機關:公安部
實行時間:2004年8月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的憑證,或者說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
2014年9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外國專家時指出讓外國人在中國拿「綠卡」更容易,來華開展教學研究、投資興業更便捷,智慧財產權更受保護。
法律規定:
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日發布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中國綠卡申請條件 :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二十四條 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布作廢:
(一)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未經批准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三個月或者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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