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公眾責任險
公眾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指最普遍存在的,發生在各種公眾場所,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失。
第三者指少數個別人、或是一個群體;少數個別人這個很好理解,群體性公眾安全事件,這個列舉一個實例:
2014年12月31日晚23時35分許,上海市黃浦區外灘陳毅廣場發生群眾擁擠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2人受傷。事發背景:跨年夜,許多遊客會去外灘源看5D燈光秀,還有的守候在濱江邊看上海中心亮燈,南京東路深夜客流或明顯超過工作日早高峰。
公眾責任險一般適用在如商場、工廠、商店、酒店、展覽館、電影院等;或者公交、鐵路、航空公司、物流運輸公司、廣告展覽公司、建築公司等;在舉行展覽表演、日常業務經營、慶典促銷等活動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當受害人向致害人發起民事賠償請求時,致害人就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公眾責任險,又稱為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民事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保險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在保險地點發生的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的法律訴訟費用等。
02公眾責任險的種類
場所責任險
即在承保的被保險場所(包括建築物及設備、裝置等)因存在結構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在場所內進行生產經營時因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常見的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停車場責任險等。
承運人責任險即專門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依照有關法律,承運人對委託給他的貨物運輸和旅客運送的安全負有嚴格責任,除非損害或無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軍事行動及客戶自己的過失等,否則,承運人均須對被損害的貨物或旅客負經濟賠償責任。
與一般公眾責任保險不同的是,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障的責任風險實際上是處於流動狀態中的責任風險,但因運行途徑是固定的,從而亦可以視為固定場所的責任保險業務。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這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保險業務,它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地點因非故意行為或活動所造成的讓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承包人責任保險
即專門承保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主要適用於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務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師、建築工、公路及下水管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其他公眾責任保險包括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油汙責任保險等。
03理賠學院空中課堂
近幾年,雖然社會給予責任險更多的關注,保險業界在發展責任險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責任保險尚未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離社會的要求還很遠。
同時,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不僅僅是佔整個財產保險業務的比重過低的問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責任保險發展差異較大。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責任保險佔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越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責任保險佔比則越小。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保險公司開發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帶來了很多不便。
發展責任保險是加強保險業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責任保險具有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管理功能,它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對事故發生後的經濟補償作用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重慶「井噴事故」 北京「密雲燈會事故」等,保險業快速反應、全力搶險、快速定損、便捷理賠,不僅提高了保險業形象,也用事實證明了保險在現代社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管理市場成為必然,責任保險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