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好證據目錄,或者證據清單,對於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來說很簡單,但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還真是個問題。
有的當事人經導訴教過了還是寫不好,到窗口立案時發現仍沒寫對;有的沒有經過諮詢,到窗口立案時直接拿一沓材料,完全沒有整理過,窗口審查人員又得解釋,佔用了很多時間;有的當事人甚至質疑法院為什麼要他寫這個證據目錄,認為是法院刁難他,甚至還為此投訴窗口人員;有的乾脆說你來幫我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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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為何要當事人自己整理好證據寫好證據目錄
寫證據目錄是當事人的法定訴訟義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籤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該條規定,就是要求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寫證據目錄或者證據清單。
寫證據目錄便於開庭時舉證質證
如今,很多老百姓對於到法院開庭還是有些緊張的,其實,當了解法院開庭審理的流程後也許就不會那麼緊張了。
在這裡簡單說一下庭審的流程:
1.法官告知事項(包括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答辯、歸納爭議焦點、如有證人的話證人作證、一方出示證據另一方質證、如有鑑定意見或勘驗筆錄的話宣讀、 雙方相互就事實問題詢問、法庭就事實問題詢問);
3.法庭辨論階段
4.最後陳述階段
5.調解
6.休庭/閉庭
大致為以上流程,有的簡易案件會簡化流程。
從以上流程看到,出示證據(在法庭上大多會簡說舉證,不說出示證據)及質證為法庭調查的其中一個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第四項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從以上兩條規定可看出,舉證及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那麼, 在法庭上是如何舉證質證的呢?
在各自聽了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後,審判人員會歸納爭議焦點,然後就到了舉證質證階段了。法官一般會這樣問:「下面請原告針對爭議焦點進行舉證」。此時,你不要傻傻地認為法官是叫你舉起證據,而是叫你出示證據。那應該如何出示?此時,就顯得證據目錄的重要性了。
此時,舉證的一方應該對照證據目錄,按順序一份份來說。比如離婚案件中,可以這樣:「第一份證據是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第二份證據是結婚證,證明原、被告具有真實有效的夫妻關係;第三份證據是出生證,證明原、被告生育兒子某某某;第四份證據是房產證,證明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即某某地址的商品房一套;……」總的來說,要陳述證據名稱、證明內容。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立案的時候就要求原告要把證據目錄寫好的原因,舉證時,一方陳述,對方及審判席上的法官只要對照著證據目錄就會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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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應該如何寫好證據目錄
如前所列法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實務中,證據目錄一般要求製作成表格形式。一般要素有:序號、證據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也可以表述為證明目的)、頁碼。有的法院還要求寫明證據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和證據來源,我覺得這兩點不是必需的,但如有的法院要求,就按照那個法院的要求來做。
需要提醒的是,提交的證據最好是提交複印件,可以在立案時、開庭時拿原件核對,而與證據目錄裝訂在一起的應該是複印件,以避免原件丟失。
還有,提交人需在提交人處籤名或者蓋章,並填寫提交日期。因為證據的重要性,我們強調證據亦和訴狀一樣,需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應為提交人親筆籤名或者蓋章,而不是列印籤名。若有委託訴訟代理人,因代理人已獲授權,亦可由代理人在提交人處籤名。
簡單製圖舉例:
原告某某某提交的證據目錄
序號
證據名稱證明對象和內容頁碼
提交人: 提交時間:
證據名稱,就是這一份證據是什麼。比如,身份證、結婚證、借條、某某合同、房產證,發貨單、微信截圖,等等
證明對象和內容,就是提交這份證據主要想證明什麼。可以取巧這樣理解:×××證/本/條/單的證明內容就是證明×××的情況,前面再加上主體,就差不多了。公式:證明 +某某某+××× +情況/關係/經過。比如:身份證,證明某某某的身份情況;結婚證,證明原告與被告具有夫妻關係;借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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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整理一些常見的證明內容:
1.身份證,證明某某某的身份情況/主體資格
2.戶口本,證明某某某的戶籍情況/身份情況/主體資格
3.結婚證/婚姻登記材料,證明原告與被告系夫妻關係/存在真實合法的夫妻關係
4.出生證,證明原告與被告生育某某某/某某某的出生情況
5.親屬關係證明,證明某某某與某某某具有……親屬關係(在繼承案件中,可表述為證明原告與被告均具有繼承人資格)
6.房產證,證明×××房子系某某某所有/於何時取得
7.車輛行駛證,證明×××號牌車輛系某某某所有
8.房屋/汽車買賣/租賃/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籤訂×××合同,二者存在真實有效的房屋/汽車買賣/租賃/借款合同法律關係
9.借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元
10.欠條,證明被告欠原告×款×××元
11.收條/據,證明被告收到原告×款×××元
12.借款借據/轉帳單,證明原告已將借/×款×××元轉給被告
13.供/發貨單,證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貨物
14.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經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完全事故責任
15.醫療費發票,證明原告花費醫療費×××元
16.病曆本,證明原告具有×××疾病/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身體損害
17.傷殘鑑定,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傷達傷殘×級
18.交通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費×××元交通費/證明原告為追索債權花費×××元交通費
19.工資條,證明原告的收入情況/原告的誤工費計算依據
20.勞動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公司具有勞動關係
……
證據是列舉不完的,總之,萬變不離其宗。訴訟的輸贏關鍵在證據,證據很重要,證據目錄也很重要。
@廣西高院
來源:簡痕
原標題:《訴訟指南 | 手把手教你如何寫好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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