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車逃逸被查仍不知悔改……去年10月,橫縣男子甘某因醉駕與鄰車發生碰撞後逃逸被依法查處;事隔一個月,他又無證醉駕造成一名電動自行車車手傷重不治。近日,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了這一起危險駕駛案,甘某被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第一次醉駕:因駕車睡著發生碰撞後逃逸
出事前,今年38歲的甘某一直在幫老闆開車。2018年10月21日3時許,甘某醉酒後駕駛一輛小汽車從西往東行駛到衡陽秀靈路口。甘某不知何時睡著了,車子撞上了正在等候綠燈放行的譚某的車輛。
事發後,甘某清醒過來,連忙駕車往前方逃逸,譚某緊追其後。兩車追逐過程中,譚某變道攔截甘某。兩車發生碰撞導致甘某的車失控,又與前方黃某駕駛的車發生碰撞。
後經鑑定,甘某案發時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38.2mg/100ml,屬醉駕。交警部門認定,甘某碰撞譚某車輛的事故由甘某承擔全部責任;譚某碰撞甘某車輛事故則由譚某承擔全部責任。之後,甘某的駕駛證被交警部門依法處置,甘某取保候審。
第二次醉駕:因無證且醉駕釀下一起命案
此次醉駕之後,甘某並沒有吸取教訓。2018年11月27日7時許,甘某再次醉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越野車沿江南區金凱路由東往西方向超速行駛,當行至金凱路23號前路段時,遇上了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斜向橫穿金凱路機動車道。為了避讓李某,甘某駕駛的越野車與前方秦某駕駛的小車發生碰撞,出於慣性,越野車又撞上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造成李某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後,甘某報警並在現場救助傷者。但同年12月16日,被害人李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身亡。後經鑑定,甘某案發時靜脈血液乙醇濃度為115.5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甘某及被害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秦某不承擔責任。之後,甘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再次取保候審。
法院判決:犯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6個月
9月18日,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這一起危險駕駛案。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甘某始終低著頭,後悔不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甘某醉酒後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甘某因第一次醉酒駕駛被取保候審後,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吸取教訓,反而繼續明知故犯,再次實施醉酒駕駛行為,並再次造成交通事故。
其在第二次醉酒駕駛後雖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但其短期內先後兩次醉酒駕駛,均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節惡劣,在量刑時應從嚴把握,不宜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根據被告人甘某的犯罪具體情節,結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歸案後表現,甘某以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對此判決,甘某當庭表示無異議。
【法官說法】負責審理該案審判長張顯遠表示,在本案中,甘某有可能犯的另一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構成該罪名的主要前提條件是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但在兩次事故中甘某均未達到上述量刑條件,而兩者之間也有嚴格且不可逾越的區分界線,所以依甘某的犯罪情節,只能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該罪的最高量刑是拘役6個月,而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南寧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