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總有一幫人當老賴,欠錢不還。以前總是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是現在欠錢的反而是大爺,小日子過得瀟灑得很,無論好說歹說,反正他們就是一口咬定沒錢,有了也不還錢,就好像就該是別人欠他們似的。那麼,我們就真的拿那些老賴沒有辦法了嗎?
當然不是!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依法起訴維護利益:
1、訴前財產保全。
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帳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如果欠的錢並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地方財產,可以省去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話,建議還是保全,因為訴前財產保全往往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2、起訴。
法定的一審審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一般如果沒什麼意外的話,3至4個月一審就有結果。
3、執行。
判決下來後,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讓法院直接查對方財不進行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調解。
一般地,法院會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建議如果條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達成調解,因為將精力牽扯到訴訟中並非是一個明智之舉。
1、訴訟費的繳納
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後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是被告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是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2、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3、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4、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籤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籤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有很多,但其中最有效的方式無疑是起訴討債。因此,對於要不回欠款的債權人來說,選擇訴訟討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確保債權的實現。生活中,欠款糾紛不勝枚舉,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建議大家在給他人借錢時,一定訂立一份借款協議,來保障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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