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本次最高法和發改委聯合發布該消息,到底意味著什麼?
首先來說一下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權益的概念。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位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
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位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鈎,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個人認為,該消息表明高法間接承認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作為公民私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由於央行數字貨幣的推出,未來更多的由非央行發布的數字貨幣,比如虛擬社區(在虛擬貨幣市場比較大的社區,國際上包括比特幣社區、以太坊社區、EOS社區等,國內包括小蟻、量子等等社區)這一類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數字貨幣,可以在社區內流通。但是,這裡也提醒,借著區塊鏈的噱頭,搞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進行違法或者傳銷,必定受到法律禁止的。
網絡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位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包括網路遊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大家熟悉的,應該是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包括遊戲帳號、遊戲貨幣、遊戲人物的裝備等。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可以和其他網友進行交易成為現金資產。該模式甚至還催生了遊戲虛擬資產交易的平臺等等。
數據權益
目前對數據權益還沒有明確的概念。大家可以理解為數據的權力和收益。就個人來說,個人對自己產生的數據擁有所有權、其他方面使用數據後,享有數據收益的權利。
目前,我們個人在阿里、美團上消費所產生的數據,最終成為企業的大數據,企業依賴這些大數據分析,最終做定向的投放廣告和推送業務等等。在這個體系裡,消費者所產生的數據利益,最終被巨頭拿走了。這就是目前網際網路經濟帶來對個人數據權益的侵蝕。
最高法,為進一步保護公民數據,加快數據要素成為新的生產力奠定基礎。至於後續如何打破巨頭的數據壟斷,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不僅僅立法和制度上,還包括技術上解決用戶的數據確權、使用和收益等,實際上,區塊鏈技術和多方安全計算,可以解決數據確權、流轉和收益分配的問題。
小結:
最高法對上述數字貨幣、虛擬財產、數據權益尚未有詳細的解釋,但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來臨,從立法上保護公民數據權益、網絡虛擬財產等,將為數字經濟發展護航。同時,也將催生新的數字經濟模式,新的技術範式,重塑未來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