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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奪」
上世紀80年代末,「飛車搶奪」這種犯罪類型開始出現在我國沿海經濟快速發展的城市。隨著改革開放,該類犯罪案件逐漸在全國出現。犯罪分子駕駛摩託車搶奪在路面行走(騎自行車、摩託車)的群眾隨身攜帶的金項鍊、傳呼機、手機、提包等財物。
因為摩託車速度快、又是趁人不備突然下手,很容易造成被搶群眾摔倒受傷、甚至死亡。「飛車搶奪」危害極大。
近年來,隨著警方防控力量和打擊力度的增加,以及城市摩託車數量的減少,「飛車搶奪」發案快速減少,如今在珠海已經很少發生此類案件了。
最近,有一男子騎著自行車上演「飛車搶奪」搶奪手機,被香洲警方及時抓獲。
案件情況
8月9日晚,香洲警方接到何女士報警稱,其當晚下班途徑上衝松下路,被一騎自行車的男子奪走手機一部,價值約4000元。
接報後,警方立即展開調查,確定一名黃姓男子有重大嫌疑。8月10日晚21時許,辦案民警在翠微村附近將黃某(36歲)抓獲。
經核查,8月9日晚23時許,黃某從網吧出來,騎自行車路過松下路,遠遠見到正步行打電話的何女士。黃某腦袋一熱決定搶奪手機。
他快速從何女士身後騎車飛馳而過,趁其不備一把奪走手機逃之夭夭,後以1800元的價格售出。
目前,黃某已被香洲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辦案民警已依法將被盜手機追回。
今日普法
什麼是搶奪罪?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只能是動產,並且是有形物。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指採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覺的方式,公開奪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財物。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不構成搶奪罪。
實踐中對於「飛車」奪取財物的情況,如何區分搶奪罪與盜竊罪?
根據《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①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②駕駛車輛逼急、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③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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