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多見,雙方關係親密時,對經濟往來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標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為提示情侶理智對待感情,減少此類糾紛發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審理的涉情侶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並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建議。
案件主要特點
(一)訴訟標的相對較小
與其他民間借貸糾紛動輒幾十萬、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借款的情況不同,情侶間借貸涉案金額相對較小,近6成案件涉案金額在30萬元以下,有的案件涉案金額不足萬元;涉案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案件佔比不足10%;涉案金額最高的為200萬元。
(二)對借款事實爭議較大
超過6成的案件無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等書面借款憑證,多數案件中原告主張借款關係成立的依據都是各類電子轉帳憑證,而對方往往抗辯涉案款項為贈與或是用於戀愛期間共同消費支出。因涉案金額常常分為數筆甚至數十筆交付,部分款項數額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中還涉及相互間錢款往來,故對於是否成立借貸關係、哪些款項在借貸關係範圍內爭議較大。
(三)多數借款未約定利息、還款期限
在20件存有借條、欠條、借款協議、還款承諾等書面憑證的案件中,僅有4件明確約定利息;而另外32件無借款書面憑證的案件無法提供約定了借款利息的證據。52個案件中,僅13個案件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且大多體現於有書面借貸憑證的案件中。
(四)金錢往來與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交織
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養胎費、忠誠承諾等不同形式支付錢款,有的名義上簽訂借貸合同,實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債」。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由此產生了各種類型的補償費用,或是撫養非婚生子女的費用,引發糾紛。部分案件中婚外戀人以將婚外情告知對方配偶、揭發婚外情損害對方名譽及社會地位等相威脅,逼迫對方承諾給付各種形式的補償費用或者寫下欠條,之後據此起訴要求償還相應款項。
案件發生原因
(一)訴訟便利
情侶之間的資金轉移主要包括現金交付、各類轉帳、償還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的價款等方式。除去現金交付之外,其他幾種方式都可以很方便地取得資金交付的憑證,比如銀行轉帳憑證、信用卡還款記錄、購物小票、發票等。
(二)財務混同
有些案件名為「借款」,但借款合意的形成及款項支付的事實均難以查清,明顯區別於正常類型的借款糾紛。情侶之間因有著特殊親密身份關係,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通常交雜在一起。一旦分手時,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對小額支出也斤斤計較,產生糾紛在所難免。
(三)戀愛功利
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無勞動收入,依靠戀人支持其日常生活開支,並認為理所當然;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戀愛關係中想方設法要求對方為其買房買車,並登記於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當事人要求戀人購買奢侈品衣物、飾品、鞋包等,並以之作為對方表達愛情誠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當各懷目的的情侶發現對方無法滿足自身需求後,對於曾經的付出就想實現對價。
(四)感情破裂
幾乎所有案件起訴時雙方均已結束戀愛關係。往往是一方在戀情結束後依據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主張結算,而對於帳目性質、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使得矛盾激化,並在討要欠款中加劇矛盾升級,最後徹底失去耐心而對簿公堂。
防範和處理糾紛建議
(一)忠誠對待婚姻
部分當事人對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一旦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往往衝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分手費、補償費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難以得到支持,雙方恩怨實難通過訴訟平息。任何一方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
(二)注意留存借貸證據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欠款關係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保留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儘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儘量採取轉帳方式,以便留存憑證。
(三)不存在借貸時應慎重留痕
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四)積極應訴和諧為上
由於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昔日戀愛期間的部分隱私內容公之於眾,對雙方及其家人的公眾形象和情感均會造成傷害。故建議糾紛發生後,雙方應積極協商處理。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說清情況,切莫刻意躲避。
作者:北京二中院 陳碧玉
微信來源:光明日報微信
靜安區司法局在線平臺
旨在發布各類法治動態,關注法治熱點,
傳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