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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並當庭宣判,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
此次庭審由上海嘉定法院院長段守亮,上海嘉定法院審委會委員郟義嘉,人民陪審員姜紅琴組成合議庭,段守亮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檢察院)檢察長葛建軍出庭支持公訴,上海俊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常玉梅到庭參加訴訟。
上午9點30分
法槌敲下,庭審正式開始。在持續近一個半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段守亮院長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發表的意見。整個庭審過程嚴謹規範、重點突出,庭審現場秩序井然。
上海嘉定檢察院指控稱:
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偽造房地產公司、銀行的印章,偽造居民戶口簿等身份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被告人薛某某當庭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十分後悔。其辯護人就量刑情節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有強烈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深,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並不嚴重;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故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2月起,被告人薛某某在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幫助客戶辦理購房貸款等手續,牟取非法利益,將沈某某的個人信息、照片、辦證要求及需製作的證件類別、印章名稱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偽造的離婚證1本、結婚證1本,以及上海市某區婚姻登記管理所檔案證明專用章1枚。經鑑定,2本證件、1枚印章均系偽造。薛某某將吳某某、劉某某、喻某的個人信息、辦證要求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居民戶口簿3本。經鑑定,3本證件均系偽造。
此外,薛某某還將所需製作的印章名稱、印文樣式等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刻有「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某(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業務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各1枚。經鑑定,4枚印章均系偽造。
公安機關接舉報後立案偵查,於2020年5月16日在薛某某暫住處查獲上述偽造的證件、印章等,並於次日將薛某某抓獲。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後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偽造房地產公司、銀行的印章,偽造居民戶口簿等身份證件,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認為薛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控辯雙方關於薛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採納。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後果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一併予以體現。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薛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是國家機關管理社會和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認證依據,其製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關係到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社會公眾的依賴性。所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屬於國家機密,不可外洩、制假並進行販賣。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不僅侵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公民身份證件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發放,採取全國統一標準,具有唯一性,既是證明公民身份的重要證件,又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徵。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嚴重侵害社會公共信用,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慧君
攝影:孟 飛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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