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度令第26號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處理因計量器具準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自1987年2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規章】《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公布自1989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當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仲裁檢定。
【規章】《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5號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消費者對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準確度和成品油零售量產生異議,可在保持現場原狀的情況下,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仲裁檢定的申請,並可依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仲裁檢定結果,向加油站經營者要求賠償。
【規章】《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4號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計量監督管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四)受理計量投訴,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
【規章】《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4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八條第四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到:(四)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規章】《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自1987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並由相應的工作機構受理和承辦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