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赤峰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的涉案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贓款人民幣31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退繳涉案款人民幣80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曹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1024.9840萬元。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共財物人民幣155萬元。
2010年,被告人曹熙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為企業籤批撥付補助資金,給國家造成人民幣800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曹熙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曹熙如實供述貪汙、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酌情從寬處罰;曹熙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且涉案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給國家造成800萬元的損失亦已退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