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肅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淺談累犯

2021-01-07 甘肅中公

2021年甘肅三支一扶考試已進入備考狀態,根據往年信息可知,三支一扶考試內容主要主要是公共基礎知識,包括時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扶貧、科技、人文、計算機應用、公文寫作等方面,下面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準備了2021甘肅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淺談累犯,以幫助大家備考。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一般累犯

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構成要件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一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釋考驗期滿5年內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5年後再犯的不構成累犯。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實行數罪併罰。因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說明犯罪分子沒有被執行刑罰,故其考驗期滿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但其有罪判決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經受過有罪判決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4、前罪實施時已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二、特別累犯

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一)構成要件

1、罪名有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刑度無限制。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時間上沒有限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後果

1、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當然,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2、《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該規定實際上是從另一個角度強調了累犯從重處罰的性質,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

3、《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累犯不適用假釋。累犯屬於已經執行過刑罰又再次違法犯罪的,其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大。而適用假釋必須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附條件提前釋放不致再危害社會。累犯難以保證此點。

綜合以上,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並且不適用緩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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