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養女被驅逐,「特殊職責人員」列入「黑名單」

2020-10-14 新民晚報


當花季遭遇性侵,這不僅是罪與罰的考量,更是對社會底線的挑釁。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性侵,無論本人是否同意,均構成犯罪,已是「鐵板釘釘」。但對於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長期處於法律的模糊地帶,甚至成為「隱秘的角落」。今年,「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成為輿論熱點,最終相關部門查明鮑某某性侵不成立,將其驅逐出境。該事件雖然有了定論,但圍繞防範未成年不受性侵的話題依然備受關注。



昨天開幕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再次審議。令人關注的是,草案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新規直指性侵中部分鑽法律空子、「熟人犯罪」的行為。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但在其14歲後實施侵害,以此規避法律風險;披著「養父」「教師」等外衣,利用其優勢地位對未成年人性侵,將被害人陷於孤立無援的境地,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遭受重創,有的甚至被逼上了死亡的不歸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用文學作品折射出性侵少女的嚴重社會問題,作者更用自己的生命為代價,為社會敲響了防範未成年性侵的警鐘。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曾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即「兩小無猜」型,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到16周歲。


「性同意年齡」的說法屬於「舶來品」,可以理解為「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各國規定從12歲到21歲不一,多集中在14到16歲。從我國法律來看,可以視為將性同意年齡界定在14歲。在此次草案中,綜合考量後並沒有提高性同意年齡;是對於性侵者分類,將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嚴懲其利用特殊身份作惡的行徑。


原本一些被籠罩在性侵者陰影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而性侵者也打著對方「自願」的幌子,逃避法律的懲處。草案中的新規意味著有了法律的庇佑,只要性侵者屬於「特殊職責」範圍,受害者無需舉證「被迫」,和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一樣,立即進入「國家保護」範疇。性侵者的任何狡辯、推諉都是徒勞;通過消除法律模糊地帶,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時,未成年人的家庭、涉及未成年的相關部門等也要形成合力,聯手發出更強威懾力,讓居心叵測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作者 | 宋寧華

圖片 | 網絡圖

編輯 | 包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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