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號,張志超案再審宣判無罪,張志超被羈押15年後當庭釋放。
2005年2月,在山東某中學一間廢棄的男廁所裡,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性遺體。警方調查顯示,女性遺體系高一女生。2005年1月10號早晨,她進入學校後失蹤。涉事廢棄廁所位於教學樓三層,旁邊是一間男生寢室,女生的同班同學王緒波、楊同振當天請假在宿舍,王緒波說大約在6點23分。他在宿舍裡聽到有女孩尖叫,跑出宿舍後看到兩個人。一個是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另一個人帶著眼鏡。
當時的判決書顯示,張志超作案後離開時,遇見同學王廣超,將犯罪實情告知,並讓他幫助看守。隨後,張志超在小賣部購買了一把新鎖,用於將廢棄廁所鎖住。
具代理律師介紹,在案資料顯示,警方並未獲得包括精液、毛髮等在內的張志超強姦殺人的直接物證。此外,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作案時間為6點20分左右。而多名證人證言則顯示,張志超當天在6點15分參加升旗儀式,隨後於6點20分開始參加操場跑步,並於6點35分回到教室上課。而張志超需購買鎖的小賣部老闆和證實小賣部開門時間為7點20分左右,張志超代理律師認為其無作案時間。
2005年2月12號大年初四,凌晨1點多,張志超在家中被幾名警察帶走。2006年3月,張志超因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王廣超因犯包庇罪獲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判決下達後,張志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5年後的2011年在一次與母親馬玉萍的會見中,他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才做了有罪供述,甚至不敢當庭上訴。他讓母親請律師申訴。
2017年11月,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2018年2月8號,山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王廣超案件進行再審。2019年12月5號。張志超案再審在六次延期後開庭,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出庭的檢察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提出應以疑罪從無判張志超無罪。
2020年1月13號,已經服刑14年的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將與母親一同回家。
張志超當年蒙冤被判入獄,坐了15年牢後終於洗清了自己的罪名。出獄後,張志超向國家提出了780萬的賠償。而張志超最終拿到了332萬的國家賠償。
2020年10月20日,張志超在律師的陪同下領取了約332萬元的國家賠償;這332萬的國家賠償包括了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精神損害賠償金141.6萬,其中還包括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中劃扣的5500元。
張志超案件推動了我們國家建立更加健全的法治體系邁進了一步,遏制了更多的冤案錯案的形成,讓更多的人不再繼續蒙冤。而張志超最終拿到了332萬的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