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
「人肉搜索」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辛剛作
案例回顧
小劉在某商場丟了手機,同商場進行交涉以後,調出了當天下午的監控視頻。經過回放,小劉懷疑在促銷櫃檯附近逗留時間較長的小王偷了自己的手機。可茫茫人海,找一個人談何容易。於是,小劉通過「人肉搜索」的方式,發動親朋好友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裡發布了若干張有小王圖片的監控視頻截圖和配有丟手機情形的文字。在沒有任何結果後,小劉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經過詢問,結合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並指令小劉刪除網絡中的相關照片與文字。然而,有關小王的照片和信息已在網上飛速擴散傳播,小王被他人指責為「小偷」,給小王的生活和名譽帶來嚴重困擾。
律師解讀
1 大數據時代,
公民的個人信息何處安放?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虹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對「人肉搜索」行為作出了規制。當然,對於公民信息的使用也有合法例外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對於「人肉搜索」與以往關於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比,這一條款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歸屬關係及個人保護自己信息的相關權利,也意味著個人享有了這種民事權利被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權利。如果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可以據此提起訴訟進行維權。該條文的出臺,將公民個人隱私和權益的保護上升到了法典的高度,有利於進一步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就本案「人肉搜索」行為而言,小劉在沒有證據證明小王盜竊她手機的情況下,利用「人肉搜索」行為,將小王的個人信息公之於眾,並且引起了他人的誤會,嚴重影響了小王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對於小王遭受的侵害,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訴小劉,有權提出要求小劉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人肉搜索」事件由來已久。2001年,有網民在貓撲網貼出一張美女照片,引起網友關注並開始搜索。很快,這位名叫「陳某某」的女子大量個人資料被公布於網絡。「陳某某事件」被視為「人肉搜索」的第一例。此後又相繼發生了「虐貓事件」「銅須事件」「3377事件」等多起「人肉搜索」事件。
「人肉搜索」形式多樣,但其對人的搜索最有爭議。成千上萬個人從不同渠道去搜集挖掘同一個人的信息,尤其是因某些言行觸犯了眾怒的被搜索者,勢必會受到網絡暴力的巨大衝擊,甚至有人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人們在看到了「人肉搜索」引發的「網絡暴力」後,開始思考是否應當規範以及用何種形式規範「人肉搜索」。
對此,張虹薇認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個前提:一是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非法手段得來的;二是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擊犯罪、尋找失散兒童等;三是要在合法、必要的範圍內可公布其信息。
來源:平安陝西
編輯:木貝、小澤丨審核:慧明、木貝
出品:西安報業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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