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傷人致死 男子潛逃16年後終自首

2021-01-07 玉林日報

玉林新聞網-玉林晚報訊(記者 陳鳳秀 通訊員 趙李銘)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潛逃16年,北流男子梁某在無盡的悔恨中返回家鄉到公安局自首。近日,北流市人民檢察院以梁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梁某是一名吸毒人員,2004年3月,他與黃某(2005年落網,已被判刑)在北流市某鎮購買毒品後,準備回家吸毒。途中,黃某因瑣事與摩的司機龐某發生爭吵,龐某隨後罵二人是「粉仔」,之後黃某便與龐某扭打在一起。梁某見狀,到附近一家摩修店拿來兩根水管,與黃某一起手持水管毆打龐某。最終,龐某被二人毆打頭部後死亡。

看到龐某倒地不起,梁某與黃某趕緊逃離現場。第二天,得知龐某死亡後,意識到自己犯了大錯,梁某於當天潛逃外地,這一逃就是16年,直到2020年8月的一個下午他走進北流市公安局自首。

梁某交代,案發後,因為不敢使用身份證,他常年逃亡於廣東、湖南、廣西之間,只能靠打臨時工艱難維持生活,其間被無端剋扣工資也不敢聲張。而且,每次聽到警笛、看到警車和民警,他都會心驚膽戰。由於不敢與他人相處,不敢和家人聯繫,讓他內心充滿了孤獨。潛逃了16年後,對家人的無比思念與日俱增,他最終決定結束這種提心弔膽的生活返回北流自首。

梁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懊悔。他一再說,如果自己沒有沾上毒品,就不會交友不慎,也就不會潛逃在外惶惶漂泊了16年。梁某表示,自己接受刑事處罰,若有生之年還能享有自由,自己必定遠離毒品,也希望通過自身教訓勸誡身邊的人遠離毒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原標題:因瑣事傷人致死 男子潛逃16年後終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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