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辛有志是近一個月以來網絡上熱度最大的網紅,絕對沒有之一,這兩天又上熱搜榜了,說辛巴已被立案調查,或被判15年有期徒刑。上百萬的瀏覽量很快的又把辛巴再一次推上了風口浪尖!
對於此事,依小編的看法:這純屬是造謠生事,無事生非!如果辛巴判刑,小編也是意外之喜,但是事實來說,太難了!因為呢:
第一、判刑就要有法可依,就要從法律角度來說事,辛巴團隊到底犯了什麼罪?該定什麼罪行;目前來說,還只是廣州市場監管局對辛巴團隊立案調查中,這還只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調查。所以來說,現在有人說辛巴會被判刑還為時太早,當然,行政案件調查也有轉為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不過,小編認為這樣的可能性很小很小。
小編認為:辛巴團隊直播帶貨燕窩製品時虛假宣傳,用幾乎沒有燕窩成分且價格低廉的燕窩飲品,高價賣給消費者,具有欺詐的性質。所以,如果要定罪,辛巴團隊涉嫌三種犯罪:第一是詐騙或合同詐騙罪;二是銷售偽劣產品罪;三是虛假廣告宣傳罪;我們來一一分析:〈一〉、合同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是合同詐騙;辛巴團隊的行為是在經濟來往過程中發生的,基本排除詐騙罪的可能。其行為介於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之間。民事欺詐是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是有履行合同的,合同詐騙罪是以籤訂經濟合同位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部履行合同。民事欺詐不一定是合同詐騙,但合同詐騙要達到什麼程度才算,比較難把握,總之,刑法評定經濟犯罪很謹慎,換句話來說,如果民法能夠有效調整的,一般不太可能會上升到刑法。辛巴團隊確實有在售賣產品,其目的是想通過價格低廉的產品賺取高額利潤,不是那種純粹的非法佔有,評定為合同詐騙不太可能。
〈二〉、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斷是否屬於偽劣產品肯定是以真品作為參照,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標準是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但是,燕窩製品沒有國家標準,至於有無行業標準,小編查了一下,也無行業標準,也就是說,燕窩既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那麼,怎麼判斷辛巴團隊售賣的即食燕窩屬於偽劣產品呢?你說他以假充真吧,裡面還有點唾液酸,評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也很有困難。如果他賣的是假的海飛絲洗髮水,這個倒是有標準,是可以定罪的!然而,他賣的燕窩這種既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產品,定罪!難!
〈三〉、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直播帶貨,是集銷售者、廣告發布者為一體的,故辛巴也屬於廣告發布者。其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即食燕窩做虛假的宣傳,銷售數額特別巨大,可謂是情節嚴重,確實可能會涉嫌虛假廣告罪。但是,虛假廣告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做虛假的宣傳。辛巴如果說他沒有仔細驗貨,不是故意的,他是不知道的,就可能導致無法認定他犯罪。辛巴有律師團隊,此事鬧了這麼久,即便是真的犯罪我想他們也想好了退路。所以說,根據以上三條,難以認定辛巴構成合同詐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但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罪。不過,取證可能存在極大困難,得看執法部門的查處力度了。另外,對於直播賣貨這樣的新興事物,法律一般都會有選擇性的容忍,待其成長到一定階段之後,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再通過立法予以規範,使其健康發展,最終達到造福社會的目的。如果真的要定辛巴為犯罪,說明法律的容忍期已經過了,也說明直播帶貨亂象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
第二、依情依理來說,辛巴的的確確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家,一個熱愛公益,熱愛慈善的好人;辛巴有他自己的辛選團隊,有他自己的公司,他不但是一個網紅,也是一個很有實力的企業家。這些年,他也一直都在堅持做慈善、公益事業!他為貧困山區的孩子捐資建學校,並資助許多的貧苦孩子完成學業;他為國家抗擊疫情各個地方捐錢、捐物盡心盡力;他帶領徒弟助力祖國各地,參加公益助農活動;他還資助鍾南山院士成立醫學基金會;他對家鄉更是盡力,修路,安裝路燈,修建學校,資助老師;等。。。
第三、相對來說,辛巴直播賣貨比其他的主播來說,還是要好很多的;辛巴能做到今天擁有7000多萬的粉絲,每場直播賣貨都是直播間人數100多萬人,真可謂是人氣爆棚!相對於其他的直播賣貨來說,已經做的非常好了!他的賣貨還都是15天內無理由包退貨,已實屬不易。。。
綜上所述,小編覺得:辛巴已經承諾賠付6000多萬,已實屬不易!依法依理來說,又不構成犯罪的事實!所以說,辛巴被判刑的機率微乎其微!不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希望大家都去做一個好人!一個善良的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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