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腦傷神智不清 妻子誘騙籤不公平離婚協議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09日 02:08 來源:信息時報
時報訊 丈夫因腦傷神智不清,妻子不但沒有更加關心,反而趁機騙著丈夫籤下了不公平的離婚協議,併到民政辦理了離婚手續。
近日天河區法院判決:由於當事人沒有民事能力,民政局所做出的離婚登記無效。
王某與妻子彭某於1999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一直不和。2004年王某因腦外傷住院治療,出院後一直神智不清,經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早就有意離婚的彭某苦於丈夫反對,一直勉強維持著婚姻。此時見到丈夫神智不清,彭某於是趁機誘騙王某籤下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中,彭某將大部分財產分給自己。
2006年1月6日,王某和彭某一起來到天河區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並在婚姻登記員的面前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辦理了離婚手續。
不久,王某的父親得知此事後十分氣憤,多次走訪民政局反映情況,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但遲遲未得到答覆,一氣之下將天河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判決民政局所做出的上述離婚登記行為無效。
該案在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應被告天河區民政局申請,妻子彭某被法庭追加為第三人參加審理。
天河區民政局在庭上辯稱:王彭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了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權債務分割等問題也都作出了處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按照法定程序認真詢問了有關情況,王某當時能清晰回答工作人員提問,由於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在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時所需要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不包括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證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已盡到審查的義務。至於王某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第三人彭某的過錯是導致婚姻登記機關準予離婚登記的全部原因,民政局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行政過錯。據此,請求法院作出第三人彭某存在完全過錯的確認。
老公患有精神病 老婆隱瞞有過錯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依上述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應不予受理。
王某經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其離婚時患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因王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天河區民政局申請婚姻登記時所籤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等文件均為無效文件。天河區民政局根據無效文件作出的準予王某與彭某離婚的登記的行政行為,缺乏合法性基礎。
同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天河區民政局將王某在不能完全真實表達意願的情況下發生的離婚協議行為,按照行政程序進行登記並批准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其發出的《離婚證》無效。
同時,由於彭某在整個申請離婚過程中,隱瞞了王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實,導致天河區民政局受理了離婚申請並作出了離婚登記,彭某是過錯方,應承擔王某因提起本案訴訟所產生的訴訟費。
最終判決天河區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無效;案件受理費由彭某負擔。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