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的黃某,是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區分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從事禁毒工作的他,竟然多次與毒販同流合汙,甚至將查獲的冰毒交給毒販。11月12日,郎溪縣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黃某因犯下4項罪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黃某在擔任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民警、禁毒支隊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案件大隊民警、副大隊長、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在查辦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10.49萬元。
2013年下半年,黃某接受販毒人員朱某的請託,承諾對其在販毒時予以關照,先後5次收受朱某現金共計1.4萬元。2014年至2017年,黃某接受販毒人員巫某的請託,對其涉毒行為不予查處或予以關照,先後多次收受巫某現金共計21.6萬元。其在受賄的犯罪中,大多數是接受販毒人員或吸毒人員的請託。
而在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禁毒大隊在偵查鄧某某等人販賣毒品一案過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餘克,並由黃某暫時保管。2013年5月,黃某從該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純度較高的約5克至6克,在其辦公室內交給販毒人員朱某,要求朱某販賣後用毒資購買一臺蘋果5手機,並要求朱某返還同樣數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發現。事後,朱某購買了一部蘋果5手機交給黃某,但將黃某交其販賣的甲基苯丙胺用於個人吸食,其提供同樣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給黃某。
2017年10月9日上午,黃某參與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查辦的楊某(巫某「馬仔」)等人販賣毒品一案,並在現場抓捕了楊某等人。因擔心楊某此次販賣毒品行為與巫某有關,黃某於當日中午微信聯繫巫某要求會面。見面時,黃某向巫某透露了當天抓捕等相關案件信息,並讓巫某將手機和手機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根據黃某的通風報信將手機及手機卡扔掉。當晚23時許,巫某投案自首,後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宣城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黃某還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另外,黃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黃某犯受賄罪、販賣毒品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42萬元。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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